根据《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71号)要求,违约单位面临的处罚内容如下:
1、省政府将违约情况提供给企业社会信用、金融征信等信用记录管理机构,违约单位将被列为诚信、信用黑名单或不良记录。
2、省政府将通过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违约单位的名单。
3、违约单位属于国有企业的,其违约情况将通报相关国资监管部门,纳入国有企业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4、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受理违约单位申报的有关国家和省
节能减排项目。
5、省政府按照当年度碳排放配额
市场均价,对差额部分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在下一年度配额分配中予以双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