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四国”机制在“新协议”谈判中面临的挑战
目前,“2015协议”的谈判已进入快车道,各方都在为新协议提出设计方案。但回顾2000年以来的谈判历程,我们可以很清晰地发现,《京都议定书》之后每一轮谈判,发达国家的主要目标都是打破目前《公约》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一般性区分,以进一步转嫁
减排责任;而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则尽力维护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基础的“两分法”。此次“2015协议”谈判也不例外。各方最核心的分歧正是集中在如何体现各国的区分,以及如何理解“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客观反映发展中国家责任和能力的变化以及由此带来的区别是解决“2015协议”所有
问题的关键。占据全球人口和排放量三分之一的“基础四国”成为了矛盾的焦点。因此,“基础四国”的一举一动都将成为“2015协议”谈判的重要决定因素。
目前,各方对“2015协议”的结构和内容均有不同诉求。欧盟强调“自上而下”的减排机制,各国承担相应减排义务,并设定定期审评机制以确保全球减排努力能够符合将全球温升控制在2℃以内的全球目标。美国认为应由各国“自下而上”自主提出减排贡献,不应设立任何强制性减排目标,并牢牢紧盯中印等排放大国。美欧诉求虽有不同,但都旨在消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区别。发展中国家阵营中,小岛国和最不发达国家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最为严重,因此呼吁主要排放大国均要承担减排义务。在此情况下,“基础四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代表和“七十七国集团+中国”内部的核心力量,必须团结广大发展中国家,表达共同的利益诉求,避免“2015协议”由发达国家主导并对发展中国家未来排放空间形成过度的限制,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因此,“基础四国”在扮演重要角色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一是要提出能够与欧美相抗衡的具体解决思路。无论是欧盟提出的“承诺加审评”模式还是美国以“国家自主贡献”为主的“2015协议”框架都有其合理性,并逐渐被各方所接受,成为“2015协议”的主流共识。对于“基础四国”而言,在坚持《公约》框架,维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基本区分的前提下,应该看到发展中国家内部差异的存在,以及以“基础四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的能力提高,不能一直停留在坚持原则和重申立场上,需要更加理性地提出建设性的、相对具体的解决方案。
二是要妥善面对和处理发展中国家内部的分化。“七十七国集团+中国”内部的分化在哥本哈根会议前开始表面化。“基础四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也开始显现。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时,由于“基础四国”在最后关头曾与美国联手促成《哥本哈根协议》,被不少较小的发展中国家看成是大国意志的强加。诸多发展中小国在对《公约》下谈判公平性和程序性产生微词的同时,对“基础四国”的不信任也趋于表面化。如何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不失去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战略依托,将是“基础四国”在未来谈判中所面临的一大挑战。
三是如何看待和处理四国内部的立场差异。“基础四国”机制本身具有一定松散性,且在各国利益诉求方面存在差异。对于“基础四国”谈判集团的性质,国际社会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基础四国”是一个新型联盟,是“七十七国集团+中国”内部强有力的子集团,四国对《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发达国家义务的明确要求及其历史责任的认定是四国立场一致的基础。而更多的看法则是,“基础四国”仅是一个松散的“政治结社”(political association),而非一个“紧密的谈判集团”(tight negotiating bloc)。尽管四国部长每年定期举办会议并发表联合声明,但声明内容多以重复各项原则为主,鲜有实质性合作成果,侧面反映出四国在统一立场上所面临的困难。在“2015协议”形式、各国义务等诸多谈判的关键问题上,四国各自立场开始出现明显不同,出现“松散化”的发展趋势。
在“基础四国”中,中国和印度两个排放大国立场较为一致,而巴西和南非在谈判模式、2020年后减排目标等关键问题上与其他两国存在分歧。巴、南两国并不坚持在谈判中严格区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认为可以达成对所有缔约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2020年后减排目标。这种立场是由巴、南两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特殊国情所导致的。如巴西,能源结构以可再生能源为主,60%以上的排放来自土地和森林部门,人均GDP在四国中位列前茅。因此,巴西面临的减排压力相对较小,在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主要诉求是通过维护发展中国家整体利益,增强本国在发展中国家和全球的话语权。巴西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区分更多是道义上的支持,而非其实质利益上的核心关切。南非人口和经济规模在四国中最小,能耗和排放规模也相对较小。随着“2015协议”谈判的具体化,这些分歧不断表面化。如何在内部求同存异是“基础四国”面临的最为根本和严峻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