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首部生态环境法典 8 月 15 日施行!兼具本土底色与全球治理价值

2026-8-13 13:23 来源: 中国环境报 |作者: 吕忠梅

原标题:吕忠梅:生态环境法典既是一部“本土法”,更是一部面向人类共同挑战、贡献全球治理的“世界法”

2026年8月15日,第四个全国生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正式施行。这不仅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座巍峨里程碑,更是世界环境立法史上具有开创性意义的鸿篇巨制。作为世界上首部以“生态环境法典”命名的基础性法律,它诞生于中国,却回应着地球村共同的焦虑:如何在现代化浪潮中守护绿水青山?如何在发展中破解“先污染后治理”的“魔咒”?如何将可持续发展的愿景转化为可执行、可裁判、可监督的法治实践?在全球生态环境治理遭遇逆流、不确定性倍增的当下,中国以独特的中国智慧与宽广的全球胸怀,用法典化的确定方式向世界庄严宣告:它既是一部扎根中国大地、回应中国国情的“本土法”,更是一部面向人类共同挑战、贡献全球治理的“世界法”。

命名之道:一个中国概念对全球治理的范式修正

纵观世界环境立法史,法国、瑞典等国家的“环境法典”多侧重于末端污染控制,独联体国家的“生态法典”则偏重于自然保护。长期以来,全球环境治理在“环境”与“生态”的概念分野中陷入困境:管污染的不管生态,管资源的不管保护,条块分割的法律体系难以应对系统性的地球危机。

中国以“生态环境”命名法典,绝非简单的文字组合,而是一次深刻的范式革命。这一命名根植于中国“天人合一”的文化血脉,却在科学层面回应了全球系统性生态危机。在中文语境中,“生态环境”超越了英文中“Ecology”(生态)与“Environment”(环境)的简单叠加,将污染防治(环境维度)、自然资源合理利用(资源维度)与生态系统完整性维护(生态维度)三者视为不可分割的生命整体。法典总则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以及生态系统功能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空间、自然因素及其相互联系与作用的总体……”这一界定将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乃至城市、乡村、人文遗迹统统纳入调整范围。

它意味着,法律不仅要管住“排多少污”,更要管好“如何用资源”和“怎么护生态”。这种打破要素壁垒的整体观,恰与当下地球系统科学(Earth System Science)的诊断不谋而合。面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等跨国界挑战,“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碎片化治理已然失效。中国以法典形式确立的“生态环境”概念,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了一个更具包容性的法律口径。正如多位外国法学家的评价,中国将环境法从“各管一摊的行政法集合”升格为“调整人—自然—社会复合巨系统的整体法”,为深陷要素分割困境的世界各国提供了极具启发性的立法样本。这个法典的名字虽然是中国的,但它修正的是全球治理的底层逻辑。

更重要的是,“生态环境”概念的确立,为解决“人类共同关切事项”提供了法律接口。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环境污染、自然遗产保护、海洋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全球气候变化等已被联合国确认为“人类共同关切事项”。法典以“生态环境”这一包容性概念统摄全局,使得国内法与国际公约的衔接变得更为顺畅。无论是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昆蒙框架”,还是落实《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巴黎协定》,中国都有了更为坚实的国内法基础。这种立法技术上的创新,构建了一个全球环境法治的“中国转换器”,让国际义务能够更高效地转化为国内的具体行动。

结构之变:绿色低碳独立成编的世界引领作用

如果说命名是理念的外壳,结构则是法典的灵魂。生态环境法典最令世界瞩目的创新,莫过于将“绿色低碳发展编”独立成编。这一创举,不仅是中国自主立法智慧的结晶,更是对全球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强力引领,堪称世界环境法典编纂史上的“中国时刻”。

长久以来,全球环境治理在“增长”与“保护”的拉锯中艰难前行。西方工业文明范式下的法律,往往将环境保护视为经济发展的成本或外部制约,形成了“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径依赖。中国法典将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下设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等章节,标志着环境法从单纯的“管制法”向兼具“生态环境保护法”与“发展促进法”的升级。它向全世界传递了一个清晰的信号:保护与发展并非零和博弈,而是可以实现正和共赢。

这一设计直接呼应并细化了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核心目标。法典中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碳排放权交易、碳普惠制度的规定,不仅为中国企业参与全球绿色供应链竞争提供了明确的国内法依据,更为全球气候治理贡献了“中国方案”。特别是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这种将气候治理融入整体发展框架的立法模式,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路径选择——不必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也不必将气候立法孤立于经济社会大局之外。中国以法典形式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制度化,证明了绿色转型是可行的、经济的、可持续的。这种制度贡献,远比单纯的资金援助更具长远价值。

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的深远影响,还在于它确立了“源头防控、全过程控制”的法治原则。传统的环境法多侧重于末端治理,即污染产生后再进行罚款或治理。绿色低碳发展编则强调在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嵌入绿色理念,通过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交通运输结构,从根本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温室气体的排放。例如,法典对循环经济制度建设作出了系统规定,将生产者责任延伸至产品全生命周期,要求推行产品绿色设计、强化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动产业废弃物循环利用,这实际上是将“线性经济”模式向“循环经济社会”转型的要求法治化。对于正在寻求绿色转型的世界各国,特别是那些受制于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双重压力的发展中国家,这种从源头入手、标本兼治的法律设计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此外,法典在绿色低碳发展编中专设“国际合作”一节,明确规定“积极参与和引领全球气候治理,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将中国的大国担当明明白白地写入法律。在单边主义抬头、全球气候谈判陷入僵局的背景下,中国通过国内法典的形式重申国际合作义务,本身就是对多边主义的有力支持。它为世界提供了一个观察中国如何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如何平衡国家主权与全球责任的窗口,也为其他国家通过立法手段促进国际环境合作提供了范例。

实践之果:东方智慧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治兑现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的底气,来源于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生动实践;而这实践本身,就是对世界的重要贡献。法典不是对既有制度的简单汇编,而是对中国本土原创制度成果的集成升华,这些成果已经并将继续在全球范围内产生涟漪效应。

法典确立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和生态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检察公益诉讼等,都是中国土生土长的制度创新。例如,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被誉为“中国模式”,它通过将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划入红线严格管控,有效保护了约25%的国土面积。这一制度已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向全球推广。再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确立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解决了“公地悲剧”下的责任追究难题;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则赋予了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提起诉讼的权力,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和企业守法经营。

正是这些制度实践,支撑中国建成了全球最大的可再生能源系统,贡献了全球新增绿化面积的约1/4,推动了全球臭氧层修复进程。当中国提前三年半完成氢氯氟烃淘汰目标,当昆明生物多样性基金启动运行,世界看到的不仅是一个大国的履约能力,更是一种可复制、可推广的治理模式。

更为厚重的是,这部法典承载着中华文明“天下大同”的情怀。它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理念转化为“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的法治表达;将“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文化智慧,转化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律义务。在法典的字里行间,随处可见中国对国际环境公约的尊重与转化,对全球环境治理合作的积极姿态。这打破了“西方中心论”的迷思,证明了非西方国家同样能为全球治理提供高质量的公共产品。

中国正在通过“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等平台,将这些法治成果分享给世界。中国的钢铁超低排放改造技术、光伏风电设备、新能源汽车电池技术等绿色技术,正在沿着“一带一路”走向世界,帮助发展中国家以更低成本实现绿色转型。这种“法律+技术+标准”的打包输出,是中国对全球环境治理的实质性贡献。它表明,中国的现代化不是封闭的、排他的,而是开放的、包容的,是愿意与世界各国分享发展机遇的。

我们建设现代化国家,走美欧老路是走不通的。中国现代化是绝无仅有、史无前例、空前伟大的。走老路,去消耗资源,去污染环境,难以为继。中国正是以这样的清醒,编纂了一部植根于华夏大地的法律,它回应着14亿多人口对优美生态环境的向往,体现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制度优势,是一个超大规模发展中国家对“怎样才是现代化”的法治回答,也是一个负责任大国递交的、与全人类共护这颗蓝色星球的制度承诺书。它告诉我们:中国道路不是封闭的特殊主义——越是民族的,越能对人类共同问题给出独特解答;世界视野不是抽象的普世主义——真正的全球治理需要多元文明贡献各自智慧而非单一模式强加。

未来,随着生态环境法典的有效实施,我们有理由相信,这部凝结着中国智慧与世界关怀的法律,将在全球环境治理的史册上写下浓墨重彩的篇章。

作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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