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各有关单位 各有关单位 各有关单位 各有关单位 :
根据《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7号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63号),为促进我省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有序推进,我委拟向全社会公开征选2015年重点企(事)业单位碳排放
第三方核查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选原则和方式
本次征选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全社会征集,机构自愿申请。省发改委组织有关专家综合评定后向社会公示,入选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可在本省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
二、申报条件
(一)核查机构
注册在
浙江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1.企(事)业法人注册(开办)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具有固定场所、设施、办公条件;
3.具备健全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质量管理制度;
4.具有6名(含)以上核查专业技术人员;
5.近3年内,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承担本省重点企(事)业单位碳排放盘查或核查的企业数量不低于20个,或参与本省的省市县温室气体清单编制、低碳产品
认证标准制定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3项。
注册在外省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1.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
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
2.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
3.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有6名(含)以上核查专业技术人员;
4.近3年在国内完成的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或ISO14064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等项目总计不少于10个,且在浙江省完成上述领域项目不少于2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核查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
3.环境、能源、生态、经济等相关专业,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具备国家或省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编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企业碳排放初始盘查、
CDM或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ISO14064企业温室气体核查等领域的项目经验;
5.个人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核查机构申报材料要求
1.核查机构申请表;
2.核查员名单;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分支机构提供相关审批和证明文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最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资信证明;
5.近3年本机构业绩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6.组织结构图;
7.与核查相关的管理制度;
8.符合性声明,包括所从事的业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法规的声明、不从事与核查工作有利益冲突的活动的声明、保密承诺声明等;
9.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二)核查员申报材料要求
1.身份证复印件;
2.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3.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4.具备国家或本省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编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企业碳排放盘查、CDM或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ISO14064企业温室气体核查等领域咨询或审核经验的证明材料;
5.专职聘用合同复印件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证明材料;
6.核查员基本情况表;
四、其他事项
1.截止时间。申请机构请于2015年4月28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省发改委资环处(气候处),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交电子文件一份,逾期不予受理。
2.专家评定。省发改委组织有关专家对材料进行审核和综合评定,确定入围的核查机构名单。
3.网上公示。省发改委对入围的核查机构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无异议,正式确定核查机构。
联系人:王毅恒、朱悄悄
电话:0571-87051790、81050256
邮箱:sfgwzhc@163.com、zjclc@ze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