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国际经验比较与借鉴

2015-6-4 13:31 来源: 金融读书会 |作者: 赵志刚

对国外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模式和制度选择的评述

上文对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和印度诸国进行了分部考察,我们可以看到,政府与市场的双重作用,贯穿于农村金融市场成长的始终。区别仅在于法国、美国和德国三个国家中,主要是靠市场机制其作用,政府干预只是辅助;而在日本和印度两个国家,政府机制的主导作用相较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又远为重要。有一点毋庸置疑,就是现实中并不存在纯粹依赖市场机制,或纯粹依赖政府扶持的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模式。其实是市场主导的模式,还是政府主导的模式,其存在都是有客观的原因的,与各自国家本身的经济特点与国情有关。究竟应该选择哪种发展模式,没有一成不变的固定套路,要根据每个国家自身的现实状况来决定。在农村金融市场发展中,只有在市场与政府之间,参照实践标准,不断协调好二者关系,才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扶持的积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对国外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特征与趋势的分析

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无疑是农业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根据上文对各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分别考察可知,各国的具体情况除了不同的外部宏观环境条件外,他们的农业产业依然具有共同特征,因而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也就有相似的地方了。

一、各国普遍都有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日益健全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以此保障农村资金相对独立之运行。

农业生产的本身固有的一些特点,决定了其对资金的需求额度小、会多样且零散,导致传统的金融机构很难满足农业贷款的需求。农村金融市场的这种特色需求呼唤政策型、合作型和商业型等等类型机构的全面介入。在前文的考察中,有属于发达国家的美国、德国、日本和法国,也有属于发展中国家的印度,这些国家基本都已建立了立体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这些正规农村金融机构与民间的非正式金融一同来满足农村金融的供给。政策金融和合作金融、商业金融相比,承担者不同的分工职责,前者主要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后者提供的贷款主要是中期和短期的。至于民间的非正式金融也在解决农民资金余缺等方面起着调剂和补充作用。不过,无论哪一个国家的农村金融市场组织机构都是复合的而不是单一的。实际上,单一的商业金融或政策金融,又或合作金融,都难以铸就三维互补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各国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的共同特征正是建立了分工明确、协作高效、层次分明的农村市场金融供给体系。

二、各国普遍都视合作金融的发展为农村金融市场培育的制度基石。

无论是组织个体农民、工商户或中小企业发展经济,还是参与市场竞争,合作经济都是有效的组织形式,这一点是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已证明了的。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在现代经济活动中比例极高,这也极大地提高了为其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的生存能力。对上述各国实行的不同制度加以比较,发现以下三个方面的共同特点:(1)建立合作金融组织体系的方式很相近。虽然各国的发展路径各有不同,但是合作金融组织一般都采取多级法人制度,各级都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自主经营权。每级成员入股每级组织,控股制度自下而上,最终形成一个体现合作经济特征的独立组织体系。此外,所述各国都把建立基层信用社的工作放在最前,而后建立各区域性的联合组织或合作银行,至于中央级联盟或合作银行的建立则最靠后。实践表明自成体系的合作金融组织既可拓展合作金融的发展空间,也能充分体现合作制的原则和特点。(2)合作制贯穿改革全过程。伴随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各国的合作金融机构也在不断变革和发展之中,但是对合作金融的合作性质各国都很重视,无意改弦易辙。这些合作金融组织具有小而活之优势,旨在为中低收入阶层服务。总之,合作金融的原则就是合作,这种合作原则既表现在基层合作组织内部社员之间,又表现在体系内各级组织之间。在资金融通和结算、信息交流乃至人才培训等多方面,各级金融组织一方面自主经营,一方面又开展有力合作,促进了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各国的迅速发展。(3)国家财政对都在很大力度上支持合作金融组织,前述各国都有各自的优惠政策来扶持。美国的信用社是免缴联邦收入所得税的,且不用缴纳利息税和存款准备金;德国的全国信用合作联盟以及合作互助的行业自律组织十分健全,国家除向农户发放农业贷款外,还对农业进行各种信贷支持,如财政援助、税收优惠等;法国对诸多农业合作组织、农村市镇小手工业等也予以大力支持,除合作金融组织放贷和住房放贷外,国家还有各种补贴利息的惠农贷款;日本的农业结构调整,或农业现代化、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都有政府提供补贴,有农协系统的资金支持,且政府给予债务担保、利息补贴和损失补贴等等。印度政府颁布一系列扶贫政策,试图消除区域发展不平衡现象,该国储备银行也同政府部门合作以激活初级信贷社,为经营不佳甚至亏空的信贷社提供呆帐、坏帐补偿资金,有时也合并有经营风险的信贷社。总而言之,合作金融与社员打成一片,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此前述各国政府都很重视发展合作金融,一面制定合作金融法,一面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统筹之,实行财政税收种种优惠政策。

三、各国政府支持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形式多种多样。

农业贷款因其特殊性,有明显的以下特征:季节性、非均衡性和风险性。因此,为保证农业资金供给充分,必须考虑到农业金融吸引资金的水平低,能力相对不足,故而离不开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参与。

从美国到日本等一系列国家的政府各显其能,竞相实行各种政策支持:一是低息提供农业信贷资金,这主要由官方的政策性农业金融机构落实;二是实行政府补贴办法,比如对商业银行涉农贷款给予利差补贴,这主要由其他信用系统供给;三是有针对性地制订出许多优惠政策,譬如在发行农贷债券对合作金融系统给予支持,另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给予税收优惠待遇等等,从而确保为农业提供的资金不会另作他用,且提供便利渠道支持非农资金向农业转移;四是各国政府都重视配套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不断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的交易行为。

四、各国都对农业保险制度十分支持。

前述各国的农业保险发展有如下特点,:一是历史悠久,经验和技术具足,如法国的农作物冰雹保险始于18世纪,而美国的农作物保险历史也达百年之久;二是法律健全,譬如日本《牲畜保险法》于1929年颁布,十年后又颁布《农业保险法》,到1947年,这两个法规被合并,经修订成为《农业灾害补偿法》。三是专业性保险机构相继建立,无论国家专业保险公司,还是私人保险公司,其规模都越来越大,业务越办越多,全面取代原始的互保协会;四是农业保险都获得政府的政策扶持,比如在日本,一般农业保险责任的60%-70%由政府承担,20%-40%由地方承担,10%-30%由农业互助联合会承担,而且农业保险费及经营管理费都能从政府财政获得大量补贴;五是综合保险业务发展迅速,最初只有单一农作物保险,而现在的农作物综合保险,有着非常广泛的承保范围,进一步保护了农业经营者利益。

五、各国的农村政策性金融资金都有着广泛的来源。

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行和发展,都离不开充足的资金支持。为此,多渠道筹集资金成为各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共同选择。譬如日本十分重视邮政储蓄对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支持,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以从信托储蓄银行借入资金、吸收活期和定期存款和发行债券等方式获取资金,而印度则通过中央政府担保的债券、借取外币和吸收存款等方式为政策性银行提供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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