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协同护生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与生态环境稽查办法双向发力

2025-12-30 13:50 来源: 中国环境 |作者: 林曦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出台。作为我国首部国家层面行政执法监督专门立法,其与2024年生态环境领域落地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稽查办法》(以下简称《稽查办法》)形成制度呼应。从生态环境稽查实践视角看,二者通过“顶层设计+领域实践”的协同架构,为破解执法不规范、监督碎片化等问题提供系统性解决方案,更为“十五五”生态环境执法提质增效奠定制度根基。

制度协同:破解执法监督痛点的关键设计

笔者认为,《条例》具有创新性的地方,在于将生态环境执法稽查等领域实践经验上升为国家层面监督规则,通过“三个衔接”破解基层监督难题

其一,监督范围与稽查重点精准衔接,靶向治理“乱作为”。《条例》第十一条明确将“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等7类情形纳入监督,与《稽查办法》聚焦的“现场执法规范性、案卷质量、移动执法系统管理”等重点形成互补。这意味着生态环境执法中的“小微违规”将同时接受领域稽查与行政系统监督的双重约束。如部分地区2025年规范涉企专项稽查中发现的“多头检查、重复执法”问题,按《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可启动“挂牌督办”,监督层级提升后,整改效率较以往大幅提高,彰显了制度协同的治理效能。

其二,监督方式与稽查手段技术衔接,破解监督滞后难题。《条例》第十四条提出“日常+重点+专项”综合监督模式,与《稽查办法》“日常+专项+专案”稽查形成模式共振。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要求“提升执法监督信息一体化水平,归集行政执法行为信息,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快速预警执法问题,实现精准、高效、实时监督”,这与《稽查办法》的“非现场稽查”形成呼应,构建起线上线下联动的监督网络。

其三,责任追究与稽查结果运用衔接,强化“硬约束”。《条例》明确监督结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评价,与《稽查办法》“稽查结果与绩效考核挂钩”的要求形成制度合力。这种协同让监督不再是“纸上整改”,例如某区执法人员因“粗暴执法”被稽查发现后,不仅本人被调离岗位,其所在单位还因监督整改不力被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通报,制度威慑力显著增强。

实践价值:为行政执法工作注入“规范基因”

《条例》的出台恰逢生态环境执法转型的关键期。

从外部背景看,随着“双碳”目标推进,生态环境执法面临“监管对象增多、执法任务加重、企业诉求多元”的新挑战。在2025年规范涉企专项行动中,部分企业反映的“过度执法”问题,正是《条例》着力回应的制度痛点,为平衡执法力度与企业发展需求提供了依据。

从内部治理看,《条例》为生态环境执法提供“全流程保障”。以往基层执法中存在的“重处罚、轻整改”“重结果、轻程序”等问题,通过《条例》第十二条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纳入监督,与《稽查办法》的案卷评查形成双重把关,推动执法质量系统性提升。

笔者认为,对生态环境执法而言,《条例》的影响集中体现为“三个转变”:从单一领域监督向跨部门协同监督转变,生态环境部门可联合司法行政部门开展专项监督,破解多头监督衔接不足问题;从“事后追责”向“事前预防”转变,通过《条例》要求的“法律法规执行评估”,提前排查执法风险点,减少执法程序违法案件;从人工监督向智能预警转变,依托全国监督信息一体化建设,未来可对“异常检查频次”“畸轻畸重处罚”等问题自动预警,大幅提升监督的精准度。

长效考量:为“十五五”执法铺就制度基石

在构建规范涉企执法长效监管机制的背景下,《条例》通过“制度固化+协同创新”,为生态环境执法提供可持续监督框架。

一方面,《条例》为涉企生态环境执法划定“红线”与“底线”。近年来,生态环境部门推行的“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等柔性执法,在实践中面临“裁量标准不统一”“选择性执法”等难题。《条例》第十一条将“行政执法决定是否明显不当”纳入监督,与《稽查办法》“处罚裁量规范”形成双重约束,实现涉企执法规范与服务并重。

另一方面,《条例》为“十五五”执法监督长效机制绘就蓝图。第七条明确的“推动数字化建设”职责,与生态环境部“非现场执法”规划高度契合。更重要的是,《条例》建立的“与监察监督、行政复议”协同机制,可将生态环境稽查发现的“涉嫌职务违法”线索直接对接监察机关,查处效率较以往大幅提升。这种监督合力是“十五五”期间破解执法腐败、保障执法公正的关键。

《条例》的出台不是监督制度的终点,而是生态环境执法规范升级的起点。在“十五五”生态环境保护新征程中,唯有以《条例》为遵循、以《稽查办法》为抓手,推动制度、实践、技术三重协同,才能筑牢执法监督防线,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成为守护绿水青山的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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