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

2025-10-27 09:12 来源: 江苏省发改委

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及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经费,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及监督管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制定省级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对各地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节能审查工作加强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合理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各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原则上应为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节能审查机关与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为不同部门的,节能审查机关应与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加强工作衔接,项目节能审查应征求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意见,并及时抄送节能审查实施情况。

第七条 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本条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10000吨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电力等高耗能行业和数据中心(含智算中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的,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降碳相关指标进展滞后、专业力量不足、审查质量偏低的设区市及以下地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视情调整或暂停其节能审查权限。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报省政府审批(核准)以及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不满10000吨标准煤(或年煤炭消费量5000吨及以上不满10000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电力等高耗能行业和数据中心(含智算中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设区市节能审查机关负责且不得委托。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设区市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煤炭消费量不满1000吨的,或涉及国家秘密的,或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

第八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电力折算系数按等价值或当量值,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取高值)5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50万吨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节能审查。

第九条 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开展节能审查的项目,需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设区市节能审查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对于碳排放量较大且可能对本地区碳达峰形势、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完成等产生不利影响的项目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

对节能降碳指标严重滞后的设区市,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视情暂停受理其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申请,暂停时段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条 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设区市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设区市节能审查机关牵头商其他设区市节能审查机关研究确定后实施。打捆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设区市的,其节能审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设区市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审查权限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区域可实施区域节能审查,明确相关要求。对于已纳入区域节能审查范围行业列表的项目,除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审查的,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十二条 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报告。省、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可结合实际采取节能报告质量审查等措施,加强对本地区节能报告编制单位的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应靠前服务,加强对建设单位节能报告编制的指导和培训,并开展项目实施影响分析,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节能审查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项目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节能设计规范,新增设备能效需达到规定要求,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新上的新建扩建项目应确保能效水平处于行业先进,其中高耗能项目能效水平需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向节能审查机关申请节能审查时应按程序报送项目节能报告等相关材料。节能审查申报材料达到评审要求、符合法定形式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予以受理;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六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审查申报材料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受委托的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申报材料修改完善时间不计入)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一)项目是否符合节能降碳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制度和工作管理要求;

(二)项目主要产品能效是否符合强制性能源消耗限额标准要求,主要设备能效是否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要求;

(三)项目节能降碳措施是否有力有效、合理可行,能源管理体系是否完备;

(四)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数据核算及分析论证是否客观精准、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

(五)对于应当开展碳排放评价的项目,重点评价项目是否影响国家及我省碳排放形势、是否影响我省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完成、单位产品和产值碳排放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及我省标准、是否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挖掘降碳潜力等。

第十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出具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或明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并加强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技术在节能审查中的应用,不断提升工作质效。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节能审查意见开展项目建设。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应向有权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同意变更的决定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重大变动的情形包括下列方面:

(一)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发生变化;

(二)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等发生变化;

(三)主要产品品种发生变化;

(四)项目其他方面较节能审查意见、节能报告等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十条 项目自节能审查机关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节能审查意见或同意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节能信息表。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按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原则上应在试运行之日起6个月内),应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节能降碳技术采用、相关承诺落实等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项目建设单位可采取相应措施,进一步降低碳排放总量和单位产品碳排放。通过省级以上节能审查机关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通过江苏省产品碳足迹公共服务平台核算产品碳足迹,与所属行业及同类项目碳排放先进水平和平均水平进行比较分析。

第二十三条 地方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系统梳理本地区已批复节能审查项目情况,及时调度已投产项目能源消费、碳排放、能效水平等情况,作为研判节能降碳形势、开展节能降碳工作的重要参考,并同步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按要求报送节能审查信息和已投产项目调度数据。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日常监督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各级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应会同当地节能审查机关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

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完成节能验收的项目列入节能监察日常监督计划,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和涉及问题整改的项目原则上应开展现场监察。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各设区市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审查验收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抽查结果作为节能降碳相关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本实施办法制定辖区内节能审查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5年1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15日。原《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23﹞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项目节能报告内容及要求

一、节能报告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分析评价依据;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降碳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四)项目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化石能源消费量、煤炭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以及有关数据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先进水平的全面比较;

(五)项目碳排放情况,包括单位产品碳排放、单位增加值(产值)碳排放、碳排放总量、碳排放结构(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等);单位产品碳排放、单位增加值(产值)碳排放等数据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先进水平的全面比较;

(六)项目拟采取的节能降碳措施,包括可再生能源替代、煤炭消费控制和压减、节能低碳技术装备应用等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七)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

二、要求

负责节能报告编制的单位应严格按照节能降碳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等要求据实编制节能报告,确保节能报告的专业性、真实性和操作性。建设单位应出具书面承诺,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

附件2

项目情况说明有关内容

本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应在报送节能审查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项目情况说明。项目情况说明包括下列内容:

(一)省级有关部门对项目产业管理、节能降碳、生态环保、资源利用等政策符合性和能效、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工艺设备等技术先进性的联合评估论证情况,以及评估论证结果等;

(二)项目实施能源消费替代、煤炭消费控制和压减等情况及产能置换情况(如需),以及有权限的部门出具的核实意见;

(三)本省项目所属细分产业发展总体情况、既有产能规模和市场需求情况、同类存量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四)项目建成后对本省节能降碳工作特别是相关指标的影响分析;如有不利影响,应提出拟采取的有效措施;

(五)是否支持项目建设的明确意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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