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林业碳票管理办法(试行)

2025-9-22 09:09 来源: 英山县人民政府

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林业碳票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以下简称“双碳”)的重大战略决策,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规范林业碳票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结合英山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英山县行政区域内林业碳票的申请、签发、交易、应用、融资等有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英山县林业碳票管理遵循政府引导、自愿诚信、市场运作、公平公正原则。以有利于应对气候变化、助力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提升森林质量和碳汇量为导向,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英山县林业碳票,是对英山县行政区域内权属清晰的林地,按照特定计量监测方法,经监测核算、专家审查、主管部门审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碳减排量,所签发的具有收益权的凭证,赋予其交易、应用、融资等权能,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计。

本办法所称英山县林业碳票项目,指对权属明确的林地,通过人工造林、森林经营等措施,以增加森林碳汇量或减少森林碳排放为主要目的,降低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按照规定工作流程开发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

第五条 英山县林业碳票用途:(一)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中型活动组织者、社会公众自愿购买英山县林业碳票抵消其生产生活产生的碳排放量,履行碳中和义务。

(二)替代履行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修复)责任。

(三)发展碳汇金融、碳汇风险投资、国有资产碳汇仓储等活动。

(四)其他用于抵消碳排放量或履行碳中和义务的场景。

第六条 职责分工:(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林业碳票项目范围内林权不动产登记,做好土地权属审核工作,负责全县林业碳票的综合协调、制发、登记、签发、变更、抵消等工作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林业碳票项目审定、碳减排量核查;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林业碳票碳减排量备案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协调指导碳票的抵(质)押、融资、保险等工作。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制定并公布碳汇量计量监测方法学等技术规范文件,作为林业碳票项目审定、实施与碳减排量核算、核查的依据。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可依照本办法开展林业领域减排增汇活动,申请英山县林业碳票项目和减排量的登记。符合有关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可依照本办法参与林业碳票减排量交易。

第九条 项目开发机构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受林地权属所有者委托进行林业碳票项目开发,申请林业碳票项目减排量登记、编制项目减排量核算评估报告的主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建立项目开发机构推荐名录库,并向社会公开。名录库的建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设置歧视性或者排他性条件。

第十条 审定核查机构是指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对项目开发机构提供的项目减排量核算评估报告进行审定核查并出具审定核查报告的主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公开遴选,需具备林业碳汇核算、生态环境监测等相应技术能力;审定核查机构对其出具的审定核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若出具虚假报告,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被移出合作机构名单。

第十一条 县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相关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建设和运营符合规范的英山县林业碳票综合信息平台、林业碳票注册登记系统、林业碳票交易系统,提供林业碳票注册、登记、变更、交易、抵销、结算、信息查询等功能。运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运营管理规则。运营管理规则报经黄冈市生态环境局、黄冈市自然资源和城市更新局及黄冈市林业局和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英山县林业碳票申请、审核、签发与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英山县林业碳票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具备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

(二)项目林地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

(三)申请登记的项目碳减排量产生于2020年1月1日以后;

(四)项目要符合英山县制定的计量监测方法学规定的其他具体条件,如林地面积、林木种类、森林经营措施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项目能够准确核算碳减排量。

(五)已开发或拟申报国际核证碳减排标准(VCS)、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等国际、国内林业碳汇项目的林地不得申请开发英山县林业碳票。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林地,按项目边界范围内林地经营权人确定林业碳票项目业主,个人承包经营林地上实施的项目,承包人可作为项目业主,也可遵循自愿原则,联合申请或委托集体经济组织、国有林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作为项目业主。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申请林业碳票时,需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以下资料:

1.林业碳票签发申请表(见附件1);

2.申请主体的身份证明。项目业主居民身份证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3.权属证明材料。包括项目区林地的林权证或林权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明复印件;

4.林业碳票碳减排量核算报告;

5.相关分配协议或委托服务协议等;

6.项目业主对项目唯一性,以及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的承诺书。

第十五条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申请资料中与林业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例如,对林权证等权属证明文件的真伪进行核实,确认林地的地类、面积、四至范围等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审查项目的人工造林、森林经营等作业设计是否符合林业技术规范和当地林业发展规划;对林业碳票碳减排量核算报告中涉及的林业数据和核算方法进行初步审核,判断其合理性。

(二)县生态环境局审核项目的碳减排量核算是否符合相关的生态环境政策和标准,从生态环境影响的角度审查项目的可行性。主要审核核算报告中对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计算是否准确,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采取了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以避免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等方面。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项目涉及的土地权属进行再次确认,确保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例如,核实项目区土地是否存在多证冲突、土地用途是否合法合规等情况。

(四)资料补正与退回。1.在审核过程中,如果发现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审核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5个工作日),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业主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内容。告知方式应清晰明确,详细列出缺失或不符合要求的资料清单,并说明补正的具体要求和标准。2.若审核未通过,审核部门需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业主未通过审核的具体理由,如资料不完整、数据错误、项目不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等。同时,将申请资料退回给项目业主,以便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或重新准备申请。

第十六条 (一)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聘请符合要求的机构组建专门的项目核查小组,进行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

(二)核查小组前往项目现场,依据申请资料和相关技术规范、方法学等文件,对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三)审定核查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人。专家应涵盖林业、生态环境、计量监测等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专家评审采用会议评审或函审等方式,对项目的碳减排量核算报告、项目实施的合规性、项目的额外性等关键内容进行深入审查和评估。必要时,专家可前往项目现场进行实地核查,以便更准确地了解项目情况。

(四)出具审定核查报告  1.审定核查机构在完成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后,综合各方面信息,出具林业碳票碳减排量审定核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介绍、现场核查结果、专家评审意见、最终审定的碳减排量等关键信息。2.审定核查报告需明确说明项目是否符合林业碳票签发的相关要求,对符合要求,应给出具体的碳减排量数值;对不符合要求,应详细阐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第十七条 (一)公示主体与渠道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审定核查通过的林业碳票项目主要信息,通过县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2.公示信息应包括项目业主名称、项目地理位置、项目面积、核算期时限、核算期碳减排量等内容。

(二)异议处理  1.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公示项目有异议,可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收到异议后,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对经核实发现异议成立,需对项目进行重新审定;对异议不成立,应及时向异议提出方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十八条 项目公示无异议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材料对本辖区林业碳汇项目进行监督指导,运营机构同步对项目减排量予以登记并纳入林业碳票注册登记系统,正式签发林业碳票。

林业碳票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制定样式和印刷,采用实名制,电子碳票和纸质碳票同时保存的方式,票面应当载明持有人及持有比例、持有人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项目地点、项目面积、核算期时限及核算期碳减排量、备案文号、碳票编号、签发单位、签发日期等关键事项。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将林业碳票的相关信息录入林业碳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电子化登记管理,以便后续对碳票的交易、应用等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管。

第十九条 (一)在英山县林业碳票签发后5年内,项目边界范围内允许进行正常森林经营活动,禁止商业性采伐,但以森林经营为目的的抚育采伐不受限制。

(二)英山县林业碳票遗失、损毁的,可向英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补发。

(三)因项目边界调整或其它原因,可申请重新签发,亦可根据需要进行权属变更申请。

第三章  英山县林业碳票交易

第二十条 林业碳票的持有人是交易的出让主体;自愿以购买林业碳票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或参与碳减排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是交易的受让主体。

第二十一条 林业碳票交易应在英山县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可的环境权益交易平台进行。运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林业碳票交易和结算细则。交易和结算细则报经英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开。交易活动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交易行为,查处不正当竞争、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运营机构应当定期将交易结果通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二十二条 发生交易纠纷的,双方可协商解决,或者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请调解。经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出让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林业碳票抵销

第二十三条 林业碳票所登记的碳减排量主要用于以下抵销用途。

1.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可通过自愿购买林业碳票,履行生态环境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2.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可自愿购买林业碳票用于各类赛事、活动、会议等碳中和,履行绿色低碳社会责任。

3.面向生产生活消费领域,公众可自愿购买林业碳票获得相应的绿色积分、低碳证书等商业激励和政策激励。

第二十四条 林业碳票项目减排量用于碳抵销的,由碳票持有人向运营机构提出申请,运营机构及时在注册登记系统中予以注销并开具相关注销凭证,碳票持有人依据注销凭证用于碳抵销。鼓励市场主体基于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林业碳票项目减排量。

第五章  林业碳票融资

第二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银行、保险等机构开发林业碳金融工作机制,做好林业碳票二级市场与绿色金融有机衔接,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明确将林业碳票纳入贷款可质押物和保险标的物范围。

第二十六条 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开发碳资产抵质押融资、碳票担保贷款、碳金融结构性存款、碳债券、碳基金、碳期货、碳期权等绿色金融产品。

第二十七条 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碳资产类的保险、再保险业务,支持林业碳票事业健康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依据本办法制发的的林业碳票,由英山县主管单位审定通过后,可申请在英山县及黄冈市行政区域内流通。依据由本办法制发的英山县林业碳票所属项目边界内林地,若申请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湖北省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或省级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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