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9-3 09:14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发改规发〔2025〕7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分局),宁东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生态环境局:

为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行为,完善环境资源有偿使用价格机制,引导资源优化配置,促进污染物减排,推进生态绿色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加快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率先区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六权”综合改革全面提高要素协同配置效率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价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物,是指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以及影响全区环境质量改善的其他特征污染物。现阶段包括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挥发性有机物(VOCs)五项指标。

第二章  价格管理形式

第四条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供求状况,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包括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排污权交易价格、排污权回购价格、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价格。

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是指现有排污单位以生态环境部门核定的达标排放量为基准,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为获得相应的排污权应缴纳的费用标准。

排污权交易价格,是指排污单位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将取得的排污权指标进行交易的价格。

排污权回购价格,是指排污权储备机构将排污单位可交易排污权指标有偿收回的价格。

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价格,是指排污权储备机构通过公开竞价、协议出让等方式出让储备排污权指标的价格。

第六条  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制定。

排污权交易价格、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但不得低于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排污权回购价格按照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执行。

第三章  价格制定的原则及程序

第七条  制定、调整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

(二)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原则;

(三)污染物空间承载能力和企业承受能力相结合的原则;

(四)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八条  制定、调整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应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提出定调价建议。

第九条  制定、调整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应当综合考虑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污染治理成本、行业承受能力、环境承载空间等因素,并根据市场供需关系、污染治理形势、产业政策导向等适时调整。

第十条  制定、调整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应当依法履行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  现有排污单位按照核定的排污权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第十二条  排污权使用费应当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核定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规定征收标准,以及分次缴纳办法,确定排污单位应缴纳的排污权使用费数额,并向排污单位下达排污权使用费缴纳通知。

所辖区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征收单位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征收政策依据及执收方式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排污权使用费征收金额=排污权确权核定的排放污染物数量×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

第十三条  本五年规划期内暂不全面征收现有单位初始排污权使用费,下一个五年规划期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另行安排。无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其可交易排污权进行市场交易后,按照征收标准补缴交易部分排污权的使用费,溢价部分归排污单位所有。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以及现有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污权基础上新增排污权,通过市场交易取得。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费原则上一次性缴纳。排污权使用费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分期缴纳。首次缴纳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剩余部分应当于排污权有效期内缴清。

对政府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污染物排放标准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一级水平的建设项目,按照规定标准的50%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权使用费,不免除其法定污染治理责任和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等其他税费的义务。

第十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征收、资金的监管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2日起施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发改规发〔20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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