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界大气污染,谁来负责? ——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的修改建议

2015-5-4 12:21 来源: 世界自然基金会 |作者: 胡涛 王蕾

欧美如何解决跨界污染?


  在跨界大气污染领域,欧美国家在其发展道路中的前车之鉴和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20世纪50年代初,欧洲开始意识到酸雨可能是跨界空气污染导致的。一些欧洲国家,如瑞士、奥地利、挪威和瑞典,可能只排放少量的酸性物质,但来自其他国家通过长距离输送沉降至本国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却可能数倍于本国排放量。其他一些国家,如英国、保加利亚、意大利和捷克,虽然排放了远比其他欧洲各国多的酸性物质,但由于处在上风向,沉降在本国境内的酸性物质却远少于其他国家。

  20世纪70年代,大量研究证明,大气污染物在沉降和造成破坏之前可能会经历几千千米的传输过程。鉴于此,1979年《远距离越境大气污染条约》(即CLRTAP)签署。这一条约是保护环境、防止大气污染的核心公约,也是历史上第一个针对大气污染问题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公约规定,各国在减排方面进行国际合作,建立体制框架以共同推进相关研究和政策的实施。从1985年开始,包括针对SO2排放量控制的《赫尔辛基条约》、稳定NOx排放议定书和挥发性有机物议定书在内的3个公约得到了多个欧洲国家的认可。随着议定书的签署,欧洲等国酸雨控制的序幕被正式拉开。

  起初,条约的推行并不顺利,后来随着几个大国对待酸雨立场的转变,集体参与解决酸雨问题的阵营才逐渐强大起来。纵观欧洲的酸雨治理历程,既是一个从纠纷走向共识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完善、调整,并日趋合理的过程。而由于缺乏一个有效的统一的“中央政府”协调,这个跨界大气污染的谈判与执行过程非常漫长。如果没有当初联合国的授权,可能达成跨界大气污染协议的时间会更长。

  美国《清洁大气法》中,为规范各州的大气跨界污染行为,有一条俗称的“好邻居”条款。美国《清洁大气法》条款110(a)(2)(D)(i)(I)要求,每个州在其州实施计划中必须要有相应的条款:禁止州境内的任何污染源或其他类型的排放活动排放出“会显著导致其他州空气质量不达标、或干扰了任何其他州维持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空气污染物的量。其中具体规定,禁止州境内的任何污染源或其他类型的排放活动排放出一定量的大气污染物,从而显著导致其他州空气质量不达标、或对任意其他州维持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造成了干扰。对应的,美国《清洁大气法》中还有一条俗称的“坏邻居”条款。如果对其空气质量造成影响,下风向州可上诉到联邦环保局要求减少上风向州跨洲的交通污染。授权联邦环保局直接规范上风向州的污染源,并有相应的制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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