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界大气污染,谁来负责? ——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的修改建议

2015-5-4 12:21 来源: 世界自然基金会 |作者: 胡涛 王蕾

  据媒体报道,个别省份去年未能实现空气中细颗粒物的下降目标。那么,究竟谁该负这个责任?正在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使本行政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并逐步改善。”如果实施这项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负责。但当地真的要负全部责任吗?行政首长又该负多大的责任呢?

区域传输污染谁负责?

  空气是流动的,空气污染没有行政边界。过去数十年,包括颗粒物在内,各类空气污染物的跨边界长距离传输现象已得到证实。颗粒物进入大气层,消除过程缓慢,传输距离成百上千公里。某一地区的大气污染,受其特定的地理环境和大气环流背景影响,可通过中远距离输送影响至其他地区。

  在北京市今年的人大会议上,市交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郭继孚在丰台团全团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北京已经弄清了空气污染的来源,2014年完成的《北京市大气环境PM2.5污染现状及成因的研究》显示:北京市全年的PM2.5来源中,区域传输占28%~36%,本地污染排放占64%~72%。如果这项研究数据准确,北京市毫无疑问应当对本地污染排放所造成的64%~72%的雾霾负责。但是,北京市如何能对区域传输造成的28%~36%负责呢?那些污染源都在北京市的行政管辖范围之外!据统计,上海也有24%的污染是外源性的,其他城市也有类似情况。

  所以,正在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规定与实际情况有出入,应该修改。正因为大气有跨界污染问题,地方人民政府无法对本行政区内的大气质量负全责,在大气污染责任难以清晰界定的情况下,有必要由上一级政府组织开展本区域的联防联控。

  当然,《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过程中对这些问题也有考虑。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的特点之一,就是突出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的联防联控,增加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这一章节(第五章),这非常有必要。但是,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总则”中,缺乏有关联防联控的核心内容,没有明确各级政府之间的跨界大气污染责任,也没有区分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联防联控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章“环境污染责任”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环境保护法》第64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当与这些法律相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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