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焦化企业如何开展温室气体盘查和报告

2015-4-23 12:22 来源: 和碳视角 |作者: 郑颖

确认核算边界


3.1 确认核算边界

独立焦化企业盘查报告指南要求:

  • 报告主体应以独立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企业边界,核算和报告在运营上受其控制的所有生产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 设施范围包括基本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以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

  • 辅助生产系统包括厂区内的动力、供电、供水、采暖、制冷、机修、化验、仪表、仓库(原料场)、运输等;

  • 附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管理系统(厂部)以及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职工食堂、车间浴室等)。

根据ISO14064-1标准,核算边界的确认有3种方法,即:1)股权比例方法;2)财务控制方法和3)运营控制方法。从独立焦化企业盘查报告指南的要求来看,核算边界的确认实质上采用的是运营控制方法,也即企业需要核算报告在运营上受其控制的各种生产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企业如果除焦炭(含半焦)以及副产的煤焦油、粗(轻)苯、焦炉煤气等焦化产品外还存在其它产品生产活动且伴有温室气体排放的,还应该按产业活动细分核算单元,每个核算单元对应一种产业活动,选取所属行业的针对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核算并报告这些生产活动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例如,很多大型独立焦化企业还从事煤焦油加工、苯加工精制,或焦炉煤气制甲醇、合成氨、尿素、LNG/CNG化工产品,那么这些工业工程释放的温室气体就需要按照《中国化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进行报告和核算。

另外,很多企业或将资产出租(业务外包)给其他实体,或向其他实体租赁资产(业务承包)。根据GHG Protocol,对于采用运营控制方法来确定核算边界的报告主体来说:

  • 作为出租方,将资产出租(业务外包)给其他个人或企业负责运营,那么由这些个人或企业运营控制的资产或业务单元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就不应该计入该独立焦化企业。另外,如果独立焦化企业厂区内的食堂、澡堂是由其他的个人或企业承包经营的,那么食堂、澡堂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就不应该算作独立焦化企业的。若承租方或者承包方对其承租的资产或者承包的业务没有运营控制权,则这一部分温室气体排放仍需计入独立焦化企业。

  • 作为承租方,租赁办公场所或者车辆,那么由独立焦化企业负责运营控制的建筑物或车辆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需要纳入该独立焦化企业。若独立焦化企业对其租赁的办公场所或车辆没有运营控制权,则这一部分温室气体排放不应计入。

如果报告主体对不在同一地理位置的多个分厂都拥有运营控制权,则需要将地理上相对独立的分厂作为一个个核算单元,在报告中分别识别并计算每个核算单元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后将所有分厂的核算结果加和,即分散边界的加和。报告主体确认核算边界的结论应以明确的文件形式体现,例如提供排放单位的营业执照、厂区平面图、租赁合同和外包合同等,以提高温室气体核算工作的透明性,并便于第三方核查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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