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析京东“领投+跟投”的股权众筹模式

2015-4-6 21:23 来源: 中国资本联盟 |作者: 杜国栋

创业企业信息的披露


  四、信息披露

  创业企业信息的披露范围,由领投人自行决定。领投人可以决定哪些信息披露给跟投人,哪些信息披露给股权众筹平台,哪些信息则可以披露给公众的信息。

  在决定哪些信息需要披露出去的时候,领投人和企业创始人需要考虑到,其信息披露的程度,是否足以帮助他们吸引到跟投人参与投资。

  在“领投+跟投”的联合投资中,跟投人通常不会掌握投资项目的全部详细信息。当然,如果跟投人直接向创业企业投资,就可以从创业企业那里了解更多的信息,不过前提是创业企业同意接受其直接投资。

  如果是“领投+跟投”,跟投人通常可以从股权众筹平台和领投人了解到下述信息:

  (1)持股平台的设立文件;
  (2)如果创业企业同意,跟投人还可以了解投资协议的通用条款,以及持股平台与创业企业签署的交易文件范本;
  (3)创业企业的相关信息。这些信息的详细程度,通常与传统VC向其投资人LP披露的程度差不多。
  (4)跟投人可能涉及的税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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