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林业碳汇、甲烷回收利用等项目的非控排企业也可当“卖碳翁”并通过在碳市场交易减排量获利赚钱

2015-4-4 15:47 来源: 南方日报 |作者: 谢庆裕 通讯员 高国辉

如何适量供应减少对碳价冲击?

  挑战

  如何适量供应减少对碳价冲击?

  ccer作为国内碳交易的新生事物,初期难免面临挑战。“碳配额和CCER应该是同质等价的,但从实际价格表现看,目前即使是在同一个碳市场内,两者价格差异仍较大。”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中心碳市场管理部研究员张昕指出,出现这一现象的本质原因是CCER和配额没有基于市场规律的价格发现机制,目前CCER定价主要靠协商议价。

  她分析,以目前的价格如果过量的CCER进入全国碳市场,将对配额交易及其价格造成冲击,减弱企业履约的强制性,削弱碳市场的减排成效,同时也将降低CCER的价格,影响到项目开发方的投资回报。如果CCER供应量过少,可能会增加控排企业的履约成本,也不利于活跃碳市场和盘活碳资产。

  对此,在欧盟等国外碳市场也有对CCER抵消碳排放设置门槛,较早前北京、上海、重庆3大试点公布其CCER抵消政策时,也对参与交易的CCER项目提出限制条件。

  广东省发改委在今年3月1日实施的《关于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用于抵消的CCER除了符合比例不超10%等规定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统一注册登记,并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主要来自二氧化碳(CO2)、甲烷(CH4)减排项目,即这两种温室气体的减排量应占该项目所有温室气体减排量的50%以上;二是非来自水电项目,非来自使用煤、油和天然气(不含煤层气)等化石能源的发电、供热和余能(含余热、余压、余气)利用项目;三是非来自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前就已经产生减排量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专家对此分析,“从广东的情况看,上述第一个限制条件是为了更加鼓励对二氧化碳、甲烷这两种最主要温室气体有明显减排效果的项目;而对水电等项目的限制在北京、重庆碳市场也存在,欧盟对水电项目CCER进入碳市也必须先进行生态、环境和社会影响的严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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