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构建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要点

2014-4-18 13:46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作者: 张博

       据易碳家了解到,碳排放权交易合法性的问题从某种程度而言,碳排放交易就是指转让含碳温室气体排放行政许可,而要构建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就必须以承认这种行为的合法性为前置性条件。现在我国的基本法律体系中,针对这种行为的合法性还没有明确规定。在我国的《行政许可法》中有规定:行政许可权不得转让,但没有做出行政许可是否能够交易的规定。碳排放权及碳排放权交易均是新生事物,其具备一定的特殊性,因此会在某种程度上为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带来一定的突破。基于我国法律体系稳定性与协调性的角度而言,针对碳排放权交易法律法规的构建,要采取循序渐进的形式,以现有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为基础,加大力度在各地区制定地方性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

       建立具体的总量控制机制要构建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就要以构建总量控制机制、碳排放许可制度为前提。据易碳家了解到,基于权利属性的角度而言,碳排放权作为一种交易品,其本质上是以一吨二氧化碳当量为单位的排放配额。为了防止各个企业无限制的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无需成本的使用全球性的公共资源,就必须设定排放总量,对其行为加以控制与约束,从而促使二氧化碳排放权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确定其商品属性,最终可以在买卖双方发生交易活动。据易碳家了解到,而二氧化碳排放权属于全球性公共物品使用权,要将其转化为可在碳市场上进行交易的私权,那么交易主体就要先取得碳排放权。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专门的总量控制具体实施的统一法规,一些零星的条文不成气候。所以可以由专门的行政机关、主管单位制定国家排放总量,以及相关的碳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然后通过特定的方式、合理的程序进行公平分配,并且为保证全面落实总量控制指标,还要专门规定出总量控制目标、总量统计制度、统计对象行业与种类、总量监测核查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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