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全文(PPP政策)

2015-3-28 22:18 来源: 北京市政府办公厅

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


  三、机制创新
  (一)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
  34.建立政府投资、购买服务和协议价格的协同机制。完善政府投入及管理方式,尽快形成有利于促进PPP模式发展的制度体系。新增PPP项目要将现行的财政运营补助政策转变为政府购买服务,按企业主营业务计入收入,建立健全建设和运营统一核算的财务制度。
  35.分行业制定PPP项目管理办法、操作细则和项目监管体系。细化并发布各领域、各行业PPP项目的标准合同文本,推动共性问题处理方式标准化,健全争议解决程序和风险防范机制,提高合同编制效率和谈判效率。
  36.建立PPP项目评估论证机制。按照物有所值评估方法,综合考虑公共服务需要、责任风险分担、产出标准、关键绩效指标、支付方式、融资方案和所需要的政府投入等要素,平衡好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7.完善轨道交通运营竞争机制。适度增加轨道交通运营主体,进一步强化该领域的市场竞争。积极吸引具备实力的社会投资人与运营主体成立联合体参与轨道交通PPP项目。
  38.规范垃圾处理设施投资运营机制。建立健全服务标准体系,分类设定技术规范,明确准入和运营标准。逐步优化物流调配机制,完善垃圾处理各环节的成本分担与定价核算、生活垃圾异地处理补偿以及配套设施政府投入机制,促进垃圾处理与收运一体化。
  (二)发挥要素市场调节机制
  39.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开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配额交易;对在本市注册的投资机构,以及在与本市开展跨区域交易取得实质性进展地区注册的投资机构,适当降低参与碳交易的条件;探索放开自然人参与交易。在河北省承德市率先推进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试点,共同构建区域一体化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加强碳汇计量、碳监测基础工作,探索基于碳权的生态补偿机制。开展碳金融创新,鼓励重点排放单位、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碳排放配额抵押式融资、回购式融资和配额托管。
  40.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出台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文件,完善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实施治理合同登记。按照严于国家标准、接轨国际标准的要求,以大气污染和水污染防治为重点,制定实施北京标准。
  41.深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以公共机构、建筑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为重点,组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大力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支持重点用能单位内部节能服务部门企业化运营,鼓励节能服务机构采用新技术、新装备实施重大示范项目,政府可给予投资补助和节能量奖励。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约束,加强用能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为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基础条件。
  42.建立林权流转机制。围绕“土地流转起来、资产经营起来、农民组织起来”,深化林业管理体制改革,鼓励林权依法规范流转,盘活林业资源资产,推进林权抵押贷款。
  (三)完善盈利性资源综合利用机制
  43.实行“主体运营+经营性配套资源+特许经营权”的整体投资运营模式。建立轨道交通建设土地综合利用机制,对土地资源条件具备的新建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利用范围原则上不小于场站周边500米的范围;对轨道交通站点及周边、车辆段上盖及地下空间进行土地综合利用,相关政府土地收益和综合利用收益全部封闭运作,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完善综合交通枢纽一体化建设运营机制,采取招标方式确定项目主体,土地开发成本分担比例和政府投资额根据资源配置情况测算确定,并在项目招标阶段向社会投资人公开。建立重要流域综合治理盈利机制,授予社会投资人水质净化工程水费收益权,以及生态资产、地下空间综合经营等特许经营权,整体实施生态治理和养护管理。
  44.完善高速公路市场化投融资机制。政府通过注入项目资本金、燃油税返还、设立专项资金以及依法授予高速公路红线范围内的加油站、服务区经营权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方式投资、建设、运营高速公路。
  (四)优化社会投资服务机制
  45.加快社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建成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审批信息化平台,实现审批管理标准化、便利化和透明化。全面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着力构建以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全面清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手续,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推动项目核准与其他相关行政审批并联办理,构建纵横联动的投资服务体系。
  46.完善优质经济资源引进机制。加大地方企业与中央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的资源整合和合作共建。特别是发挥中央项目服务平台功能,突出中央国有企业对重点领域项目建设运营的带动作用,争取更多资金和优势资源配置到本市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与社会专业服务机构、产业联盟的业务合作,公平择优开展招商工作,并协调组织项目实施。
  四、政策保障
  (一)加强规划统筹
  47.进一步完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结合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细化规划条件,方便社会资本参与。对于利用存量资源发展医疗设施、养老设施和文化创意产业的,在规划调整上优先给予支持。
  48.对轨道交通综合利用、综合交通枢纽一体化建设涉及的业态和规模进行充分论证。立足于完善交通组织和优化人口与产业布局,编制新建轨道交通线路沿线土地综合利用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颁布本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导则,促进公共交通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二)细化土地供应政策
  49.明确社会投资划拨用地范围。轨道交通综合利用项目中车站、轨道线路,非营利性的医疗设施、养老服务设施、教育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可按划拨方式供地。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安置房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50.合理界定协议出让范围。属于可按划拨政策供地的项目,经社会投资人申请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轨道交通综合利用部分按市场地价水平供地。综合交通枢纽一体化项目,在招标确定项目主体并实现“净地”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企业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吸引社会资本兴办营利性的养老设施、医疗设施、教育设施、体育设施,以及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原有土地兴办文化创意产业并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51.完善经营性社会事业用地和棚户区改造用地竞争出让程序。对新增的营利性医疗设施和养老设施,供地之前要先行公示,只有一个申办主体的,按市场地价水平供地;有多个申办主体的,由市国土部门商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对纳入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土地,规划含有回迁商品住房的,可将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在土地市场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52.支持租赁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设施和体育设施用地可采取租赁方式供应。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三)完善价格政策
  53.逐步理顺重点公共服务领域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适时调整市政基础设施以及非居民用水、用气、用电、用热价格,使价格逐步反映运营成本。
  54.试点放开可以市场充分竞争的服务价格。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政策。除对政府投资、建设、运营的养老机构的基本养老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外,对其他养老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逐步放开民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放开部分机动车停车场的停车收费价格。
  55.实行社会事业价格优惠政策。民办教育机构和民办养老机构的用水、用气、用电、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民办医疗机构的用水、用气、用电、用热,执行与公办医疗机构相同的价格政策。
  (四)加大政府财力支持
  56.合理界定政府投资界限。发挥好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完善重点领域政府投资政策,改进政府投资使用方式,制定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
  57.总结推广北京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经验,鼓励发展支持重点领域建设的投资基金,政府可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予以支持。
  58.落实本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支持政策。在交通运输、市政市容、环境保护、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全面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59.加强财政部门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合作。鼓励各商业银行支持本市基础设施建设,并做好财政投融资与金融投融资之间的衔接。以安全为前提,以公开为原则,以市场化为基础,启动国库现金管理运作,增加的财政收益可用于支持重点领域市场化项目建设。
  60.进一步落实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建设运营,垃圾处理以及企业投资节能环保项目的税费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设施建设,一律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设施建设,一律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加强融资支持
  61.创新信贷服务,支持开展收费权、特许经营权、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
  62.鼓励金融机构对社会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提供资金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
  63.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大力发展股权投资计划、债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融资工具,引导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用于收益稳定、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推动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机场、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和垃圾处理等有收益权的项目企业开展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发行应收账款证券化类产品。
  (六)推动国资国企改革
  64.规范国有资本增量进入领域。加大国有资本对节能环保、民生工程、基础设施、城市运行服务的投入力度,提升城市综合保障水平;鼓励国有资本投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文化创意、高新技术、新兴服务业等领域,推动构建“高精尖”的经济结构。
  65.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有诚信、负责任、实力强的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促进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在重点领域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股国有资本投资项目,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推动城市公共服务类市属国有企业完善投资运营机制,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在运营领域加强市场化运作,积极盘活存量资产,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投资运营。
  66.提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市场化发展能力。推动相关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现代企业转变,建立“借、用、还”一体的融资建设机制。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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