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七个碳交易试点经验总结
中国七个
碳交易试点省市采取了出台地方人大立法、政府令等不同的方式、分不同的阶段解决立法
问题,为全国
碳排放权交易
市场法制建设提供了经验。其中
深圳、
北京、重庆采取人大立法结合管理办法形式,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广东、上海、湖北,天津采取单一管理办法的形式,约束力相对薄弱,需要配合更多样的约束机制保证企业参与碳交易。
中国七个碳交易试点,除建立碳交易制度的运行框架和基本规则,明确相关部门和参与方职责外,立法的核心是关于试点交易体系强制力和约束力方面的规定,特别是相关处罚和实施细则,除了一般的罚款、配额之外,还有记入企业的信用信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通知相应的征信信息管理机构等。
基于欧盟和试点
碳市场的实践经验,国家碳市场建设过程中加强立法层级,并辅以相关技术
法规支撑体系的顺利运行;在此基础上,通过制定相应的处罚和实施细则,加强体系的强制力和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