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企业如何怎么开展温室气体盘查和报告

2015-3-11 11:15 来源: 和碳 |作者: 文祁莎

发电企业--活动水平数据和排放因子

3、活动水平数据和排放因子

一般说来,温室气体排放的计算有以下三种方法:1)利用仪器设备直接监测法;2)排放因子计算法;3)质量平衡法。目前,二氧化碳并不是我国的法定空气污染物,并没有要求对其进行监测,所以没有企业使用仪器直接监测其温室气体排放。因此,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主要使用排放因子计算法(如E燃烧、E脱硫和E电、)。化石燃料燃烧的排放是发电企业最主要的排放来源。其相关活动水平数据和排放因子也是发电企业碳盘查的重点,其测量方式、频次和来源汇总如下,具体计算方式请参阅指南中的公式。用于点火的化石燃料理论上也需计入:


对于计算生物质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中混合的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可参照以上表格检测和计算。鉴于生物质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产出的灰渣不可能区分出化石燃料的部分,因此碳氧化率只能采取推荐值。生物质和垃圾发电中用于点火的化石燃料未在指南中要求计入核算范畴。

脱硫过程排放仅占燃煤发电厂排放的1%左右,因此在北京、上海、重庆3个试点的指南和规范中未要求计算该部分排放。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发电企业碳盘查指南要求计算该部分排放,相关活动水平数据和排放因子汇总如下:



净购入电力排放的活动水平数据和排放因子相对简单。排放因子采取最近年度国家发改委气候司公布的中国区域电网排放因子。国家发改委气候司的文件中将按年度公布各区域的电量边际排放因子和容量边际排放因子,应该是按0.5:0.5的权重计算区域排放因子。净购入电量以企业电表记录的下网电量度数为准,如无,则采用电费发票或结算单上的数据。

为了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企业要确保这些活动水平数据的监测/测量方法、频率等符合发电企业盘查报告指南或相关国家及行业标准,并能使用其他相关数据(如财务数据)进行交叉审核以验证其合理性,同时还要做好相应监测/测量记录的保存工作。排放因子是计算温室气体排放的另一个重要数据来源,如果选择不当,就会严重影响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值的准确性,企业在报送温室气体排放时也必须提供这些排放因子以及其来源。对于上述活动水平数据和排放因子,具备条件的企业最好使用实际测量的数值,这样最终的结果才能反映其真实排放水平。如果没有直接的监测值,也可用其他已有监测数据转化得到,如炉渣和飞灰量可按《DL/T 5142-2002火力发电厂除灰设计规程》计算得到。但如果相关数据确实不可得,企业也可参考选择发电企业盘查报告指南中给出的相关推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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