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我国碳金融发展的对策与建议探讨

2015-3-6 11:03 来源: 易碳家-中国碳交易网 |作者: 王苹

我国碳金融或将面临哪些发展困境

相关法律尚待完善。从法律环境层面而言,欧盟颁布了《欧盟排放交易指令》和《链接指令》,从而构成了欧盟排放交易机制的法律基础,并且搭建了欧盟排放交易机制与京都机制和其他国家排放交易的桥梁;尽管为顺应《京都议定书》的规定.我国规定了一些有利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制度,但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体系,使得中国构建统一碳交易市场体系存在法律缺失。

缺乏健全的多层次的碳交易市场。中国拥有全球最大碳排放资源,但国内碳交易市场制度建设却相对滞后,中国的主要买主都在欧洲。我国先后成立了几家碳交易所,但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我国仍然没有建立多层次的碳交易市场体系.区域性碳交易平台的缺失,不利于我国地方经济的低碳转型:全国性碳交易所的围际化程度不高,也导致中国企业大都CDM项目只能卖给国外中间商,再由中间商在海外市场交易,导致碳交易链条过长,碳交易成本过高。

CDM项目开发风险巨大 开发CDM项目涉及风险因素较多,主要有以下三方面风险。一是政策风险。政策风险主要来自于同际减排政策的变化,如2012年后中国是否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决定了2012年后合同的有效性;二是项目风险 项目风险主要是工程建设风险,如项目是否按期建成投产,资源能否按预期产生等,在项目运行阶段,还存在监测或核实风险。三是项目收益的价格风险和信用违约。目前中国存联合国注册的CDM项目,基本上是通过双边/中介途径或招标与出价高的买家签订CER远期交付合同,买家承担CDM前期开发费用和CER交付的各种风险。这些远期CER合同,价格长期锁定,最主要面临的风险是价格风险和违约风险。

金融机构经济效益与社会责任之间的矛盾。金融机构都是盈利性企业,但是作为一个特殊的经济体.金融机构必须履行其应有的社会责任.这样就使得它们很难在这二者之间平衡。以银行为例,由于污染的外部性没有被经济化、内部化,不少双高企业的利润产值高.获利能力强,还贷及时,还有地方政府作风险担保,一直以来都是银行的“优质客户”,而低碳经济作为一个新兴的产业在发展之初具有很大的风险,所以银行在短时间内很难对两高企业大量削减贷款而向低碳企业给予大量信贷支持。

国内企业和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认识不足。碳金融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由于传人我国的时间较短,面对新的市场、新的规则、新的操作模式、CDM项目,大部分的中国企业、金融机构尚不熟悉。不提高认识而直接参与实际市场交易只能让我们在世界碳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金融机构内碳金融业务相关机构和人才的缺失 中国金融机构综合型人才的储备和积累还不到位,以及内部机构和人才的短缺,使得金融机构碳金融业务开展的内部动力不足。由于我国碳金融市场的活力不足,进而各个金融机构也鲜有涉足其中,进而也会导致人才的不足,大量的人力投入到了现有成熟市场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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