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碳排放西藏都做了什么?

2015-2-26 14:11 来源: 中国西藏网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布的消息,在全国各地区2013年度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完成情况、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任务与措施、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落实情况评估中,云南四川等19地被评优秀,甘肃等7地被评良好,宁夏西藏合格,广西新疆青海不合格。

       此次评比由发改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依据为《“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考评结果中,上海、江苏、广东、北京、重庆、山西吉林、湖北、云南、四川、天津、浙江陕西内蒙古辽宁山东河北安徽福建19个地区为优秀等级;贵州江西湖南河南、甘肃、黑龙江海南7个地区为良好等级。宁夏和西藏为合格等级;广西、新疆和青海受地震后重建、重大项目开工以及水电来水偏少等不利因素影响,未完成年度和累计进度目标,为不合格等级。

       发改委指出,2015年是实现“十二五”碳强度下降目标的关键一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形势依然严峻。各地区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同时积极开发利用非化石能源,调整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努力降低碳排放强度,确保实现“十二五”碳强度下降约束性目标。

       “碳排放”已纳入地方政绩考核

       这项考评早在2014年8月15日已被宣布纳入干部政绩考核体系。该项考评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五年为一个考核评估期,采用年度考核评估和期末考核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评估期的每年下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评估期结束后的第二年下半年开展期末考核。考评结果,作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发改委表示,对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要在考核评估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发展改革委。

       对在考核评估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失职渎职等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为了降低碳排放,2014年8月19日西藏出台了《西藏自治区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该方案目标为2014—2015年,西藏全区单位GDP能耗逐年下降2.09%以上,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控制在国家核定范围内,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7万吨、0.4万吨、0.33万吨和3.8万吨。

       方案提出,西藏自治区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容量(含在建)达到264万千瓦,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量的比重提高到20%以上;日熟料生产规模在2000吨以上的生产线必须实施脱硝改造,建成地(市)所在地和重点口岸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力争实现“县县具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目标;基本淘汰2005年前公有和用于营运的黄标车;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90%以上,用水总量35.79亿立方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414,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0%;万家企业实现节能量3万吨标准煤以上;建材散装率达到65%以上,新建建筑设计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80%,其中20%达到绿色建筑标准;建成10个以上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重点示范工程;建成自治区和7地(市)节能监察体系。

       方案规定,2014年下半年,自治区要针对万家重点用能企业开展专项监察、专项执法,公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依法查处违法用能排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实行节能减排降碳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节能减排降碳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自治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未完成年度目标的,在考核结果公布后的1年内不得评选优秀和提拔重用,同时,也是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的地区和企业,暂停其新建高耗能项目的能评审查和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评审批。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发放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在具体做法上,方案提出,要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服务业等低能耗低排放产业发展;推广应用太阳能、风能及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降低电力线损;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项目能效水平和排污强度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逐步淘汰地级城市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推广被动式太阳暖房等建筑模式,发展绿色建材,推广散装水泥,推进脱硫石膏、建筑垃圾等废渣的综合利用;重点支持太阳能光热、光电、地热与建筑一体化示范工程;推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用电分类计价制度,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完善生活及建筑垃圾、污水和餐厨废弃物处理收费制度,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完善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提高收缴率;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国家公布的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空调、冰箱等终端用能产品,推动生产者落实废弃产品回收、处理等责任;完善矿产资源开发补偿制度,加快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加大专项资金对节能减排降碳科技研发支持力度、企业研发投入、交流合作、技术推广应用等。

       此外,2015年1月1日起,中石油西藏销售公司在区内117座加油站全面供应车用国Ⅳ柴油,标志着西藏自治区柴油进入国Ⅳ时代。这是继2013年10月1日西藏使用“国Ⅳ”汽油后又一次油品升级。车用国Ⅲ柴油升级到国Ⅳ柴油标准,含硫量将从350毫克/千克降低到50毫克/千克,降低了85%。而使用车用国Ⅳ柴油后,按照西藏自治区车用柴油年销量56万吨计算,预计每年可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约0.12吨。此次油品升级,可有效减少二氧化硫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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