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金融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与发达国家的碳金融服务相比,我国的碳金融发展刚刚处于起步阶段,与之相比差距明显。
(一)定价权缺失,
碳交易中处于被动地位。我国拥有巨大的
碳排放资源,居全球第二。发达国家在2012年要完成50亿吨温室气体的
减排目标,而中国
市场出售的年减排额已达到全球的70%。尽管中国是未来低碳产业链上最有潜力的卖方,却没有掌握定价权。以
CDM项目为例,中国是
CDM项目主要供应国,而我们参与碳交易的主要途径则是由一些国际大投行充当中间买家,收购中国市场上的项目,然后打包到国际市场上寻找交易对手方。根据有关机构测算,国际买家在中国收购初级CERs(核定减排量),最初价格只有4~5欧元/吨,而欧洲市场上的交易价值在8~10欧元/吨,拿到欧美交易所包装成2008年至2012年12月交货的CERs(核定减排量)期货合约,价格则为15~17欧元/吨。由于不具备CDM定价权,中国处于国际
碳市场及碳价值链的低端位置,进而导致中国在全球碳金融交易体系中的话语权减弱。而更为严重的是,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增长方式的惯性和2012年承担全球
节能减排责任的临近,我国将有可能从碳交易的卖方变成买方,定价话语权的缺失将严重影响我国的国家核心利益。
(二)碳交易中心功能单一,尚未形成统一的碳金融交易市场。碳交易是碳金融的发展基石,是碳金融发展的核心环节。碳交易中心的技术水平和繁荣程度直接决定碳金融交易市场的发展。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多个地方性的碳交易所,但是这些碳交易所规模有限,功能非常单一,主要基于项目交易,而不是标准化的交易合约。目前这些交易所只能进行
节能减排技术转让,尚不能进行CDM中最关键的核定减排量(CERs)的转让。这就导致我国缺乏自己的统一的碳交易平台,没有形成标准化的碳交易产品和核心技术,增加了企业碳交易的交易成本,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碳金融交易市场。而且由于欧盟在全球的单一最大买家地位,使得CDM市场在长期倾向于一种买方市场,以CDM项目为核心的我国的碳金融交易市场面临严重的发展困境。
(三)国内对碳金融的认识有限,金融机构的参与热情不高。在过去的几年中,我国金融机构为推动碳金融的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受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增长方式的限制,我们习惯于高耗能高利润高回报的发展思维,而对节能减排理念下蕴涵的巨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利益并未形成正确的认识。特别是对碳金融的操作模式、交易规则、项目开发等的认识和掌握十分有限,无论是企业还是金融机构常常受到短期利益的驱动而迷失。我国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交易参与程度还处于“试水”阶段,从事的业务也相对单一,对于项目财务顾问、二级市场交易、创新开发金融衍生产品等高附加值服务鲜少涉及,缺乏核心竞争技术。大部分机构仍然处于观望状态,缺乏主动参与的热情和进行金融创新的动力。这使得我国碳金融的参与主体与我国的碳排放规模水平严重不相适应,市场份额和话语权进一步为外资金融机构所垄断,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碳金融市场组织体系尚未形成。
(四)碳金融发展外部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在发展碳金融方面,发达国家凭借其在政治、金融、法律和信息化领域的优势,在全球范围内积极布局,制定游戏规则,争夺最大利益。与之相比,我国碳金融的发展环境存在较大的差距。对于碳金融的发展我国缺乏一整套完整的发展、监管、风险承担、财政等
政策法律支持体系,现行的有关行业要求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尤其是环境信息机制尚不健全,大量环保信息并未进入征信管理系统,信息采集成本较高;国内的专业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难以开发或者消化大量的项目,同时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来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缺乏碳金融相关业务的自主行业准则、业务标准,缺乏专业人才储备,熟悉碳金融业务的本土组织机构和专业人才十分短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