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深圳市第二批碳排放核查员及核查机构备案的通知

2015-2-10 11:17 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网站

核查机构备案材料


  (二)核查机构备案材料

  核查机构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

  1. 核查机构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

  2. 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 最近2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能够证明财务稳定的证明材料;

  4. 银行出具的风险基金证明,或保险公司出具的认证责任险投保证明;

  5. 机构已经获得的温室气体领域内相关认可文件或备案文件证明的复印件;

  6. 近3年已完成可核实的温室气体相关项目表(见附件3);

  7. 组织结构、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说明;

  8. 与核查有关的管理制度和程序文件;

  9. 有关声明(见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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