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海上可再生能源项目(包括海上风电、海上光伏发电、海洋能发电项目等)竞争配置确定项目投资主体。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规划确定项目场址,委托完成基础资料收集与场址落实等前期准备工作。市发展改革委通过竞争方式公开选择项目投资主体,综合评分高的投资主体获得项目开发资格。
二是保障性并网陆上风电和光伏电站项目竞争配置确定规模。由投资主体自行落实项目场址并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下达我市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以及电网接入与消纳条件,合理安排陆上风电和光伏电站项目保障性并网规模,综合评分高的项目列入我市保障性并网项目,纳入我市可再生能源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电网企业应按年度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保障性并网可再生能源项目规模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