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碳排放权的取得、交易与消灭

2015-1-3 23:39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一、碳排放权的取得

       碳排放权是基于环境容量资源分配而形成的一种准物权。碳排放权的初始取得必须通过碳气体环境容量资源的国际分配和国内出让两个阶段才能完成。如按照欧盟规定,成员国作为一个整体指标使用者,在无偿取得总排放额度后,将其再进行分配,其他成员国则从分配的指标中获得一定份额并在配额内无偿使用。如果成员国排放超过分配额度,则应向其他成员国购买指标。而国内企业对碳排放权的取得则只能根据各成员国的指标分配,如果某一企业在使用过程中超过分配额度,则应向国内其他企业购买指标。另外,除了原始取得外,由于碳排放权具有可分割性和可流转性,可通过交易和继承而取得⑧。按照《京都议定书》规定,虽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承担的减排义务不同,但碳排放权取得方式基本相同。因此,我国对碳排放权的取得可借鉴国际通俗做法。

       二、碳排放权的交易

       碳排放权主体有权从合法渠道取得碳排放权并根据自身需要在流通市场上进行买进或卖出,从而实现减排目的和实现对环境保护的承诺。根据《京都议定书》规定,国与国之间可以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企业与企业之间也可以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若别的国家或企业仍有剩余的未实际排放的碳排放权指标,则完成不了任务的国家和企业,可从其处购买。以欧盟为例,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具体做法是,欧盟各成员国根据欧盟委员会颁布的规则,如北京、上海、天津分别成立了环境交易所。例如,2009年8月5日,北京环境交易所达成国内自愿碳减排第一单交易———天平汽车保险以27.76万元价格,成功购买奥运期间北京绿色出行活动产生的8026吨碳减排指标,用于抵消该公司自2004年成立以来至2008年底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广东省也建立相应的碳排放信息报告制度。广东省首批碳排放权配额于2013年3月发放。据广东省发改委消息,广东省重点企业历史碳排放信息报告制度正在建立,指导重点企业利用“碳排放信息报告平台”进行数据填报。

        三、碳排放权的消灭

       碳排放权的消灭方式主要体现为:首先,当权利主体使用一定量碳排放指标后,这一碳排放权就因权利的行使而消灭。根据碳排放总量限制原则,碳排放权交易的前提是不能对该区域内碳排放总量进行增加⑥。这些碳排放权就不能再转让或出卖给其他主体,这样做有利于促进区域内环境发展;其次,碳排放权通过转让方式出卖给其他主体后,这一出售主体将不再拥有碳排放权指标,从而使其权利间接消灭;再次,碳排放权作为一项具有财产属性的准物权,它的取得和交易通常要具备特殊的确权程序。登记原则有利于权利的动态确定以及政府监督。而碳排放权的消灭也应该进行注销登记,从而维护交易环境,降低交易成本及风险。最后,碳排放权并非长期有效,其具有一定期限。碳排放权若超出原本所给出期限,则权利主体权利将消灭。综上所述,从碳排放权的取得、交易与消灭看出,这项民事权利的变化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化,从而使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受到影响。因此,民法应当明确碳排放权准物权属性,对其作出民法保护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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