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
碳金融交易
市场不完善,对外缺乏
碳交易定价权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碳金融市场。在《京都议定书》中,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暂不纳入强制
减排计划,属于核证减排量CERs卖方国家。每年中国获得在
CDM项目下的核证减排量CERs的全球领先的数量。
到目前为止,根据联合国
CDM项目执行理事会的数据,我国已获得核证CER达1.69亿吨,占核证总量的47.51%,项目数和减排量均居世界首位。而目前发达国家及世界部分地区已经建立了较完善的碳金融交易市场,如EU-ETS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相比之下,我国由于没有自己的交易体系、交易标准、交易平台,获到得
碳排放权只能以低廉的价格卖给发达的欧洲国家。
配套交易法律制度与中介市场不成熟,市场参与主体缺乏积极性完善的碳金融交易市场,既需要配套的交易标准、交易平台,还需要合理的监管核查体系与法律制度等一系列
政策作为支撑。我国目前尚未出台碳金融交易方面的国家层面上的统一立法。
碳交易得不到合理的约束,碳交易市场极易成为寻租与腐败的政治灰色地带,从而影响市场参与主体的积极性。碳交易市场中的各主体权利与义务都有待规范。相关立法需明确政府监管的范围与职责、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碳交易市场的操作程序。而CDM项目本身由于交易规则十分严格,开发审批程序也比较复杂,销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户。国内企业客户只能通过金融中介机构才能联系到国际碳交易的买家。
在国外
碳信用项目的评估及
排放权的购买也大多数是由中介机构完成,而我国中介市场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需建立起专业的金融咨询分析机构,对CDM项目进行分析,评估和规避项目市场风险及操作风险,从而调动企业及金融投资机构的参与积极性。
商业银行碳金融处起步阶段,碳业务拓展创新有待提高我国目前的碳金融业务,主要是“绿色贷款”,中间业务则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绿色信贷的可操作性不足,项目评估与执行标准仍需要完善,具体操作流程有待规范。部分商业银行及地方政府推出了一些碳金融产品,但产品设计单一,在数量和功能上都难以满足市场的多样化需求。(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