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碳金融的背景与发展历程

2015-1-2 13:06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面对气候变化的全球性、破坏性和紧迫性,任何国家都无法独立承担应对之责。尽管各国气候变化立场和国家利益大有不同,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提高气候适应能力的趋势仍旧符合各国的利益诉求。在共同的价值认知基础上,各国通过艰苦的谈判初步在节能减排领域达成共识,为建立全球统一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奠定了基础。

国际气候谈判进程及成果

年份 公约缔约 方会议 (COP 议定书缔约 方会议 (CMP 会议地点 谈判成果
1995 COP 1 柏林 通过《柏林授权》,立即开始谈判,磋 商 2000 年后适当的保护气候行动
1996 COP 2 日内瓦 未获一致意见
1997 COP 3 京都 通过《京都议定书》
1998 COP 4 布宜诺斯艾利斯 通过《布宜诺斯艾利斯行动计划》,发 展中国家分化为小岛国联盟、支持 CDM 国家和坚决不承担减排义务的中国和 印度
1999 COP 5 波恩 通过《附件—国家信息通报编制指南》 《温室气体清单技术审核指南》《全球 气候观测系统报告编写指南》
2000 COP 6(I) 海牙 谈判陷入僵局,会议延期
2001 COP 6(II) 波恩 通过《波恩政治协议》,维护了议定书 框架
2001 COP 7 马拉喀什 达成《马拉喀什协定》,通过了有关议 定书履约问题,尤其是 CDM 的一揽子 高级别政治决定
2002 COP 8 新德里 通过《德里宣言》,敦促工业化国家在 2012  年年底以前把温室其他的排放量 在 1990 年的基础上减少 5.2%
2003 COP 9 米兰 通过《造林再造林模式和程序》
2004 COP 10 布宜诺斯艾利斯 通过《简化小规模造林再造林模式和程 序
2005 COP 11 CMP 1 蒙特利尔 “蒙特利尔路线图”,达成 20 多项重要 决定,包括启动议定书 2012 年后第二 阶段温室气体减排谈判
2006 COP 12 CMP 1 内罗毕 达成包括“内罗毕工作计划”在内的几 十项决定,并在管理“适应基金”的问 题上取得进展
2006 COP 12 CMP 3 巴厘岛 通过“巴厘岛路线图”
2007 COP 13 CMP 4 波兹南 除启动“适应基金取得突破外,总体进 展缓慢
2009 COP 15 CMP 5 哥本哈根 《哥本哈根协议》未达成具有法律强制 性的条款
2010 COP 16 CMP 6 坎昆 通过《坎昆协议》,设立绿色气候基金
2011 COP 17 CMP 7 德班 艰难达成五项德班成果
2012 COP 18 CMP 8 多哈 通过《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

      参与主体

      从全球范围来看,碳金融虽兴起于《京都议定书》签署之后,但其辐射范围之广、影响主体之多可谓令人瞩目。包括国际组织、政府部门、交易所、非政府组织和金融机构在内的各方利益之间的博弈,使碳金融逐渐成为金融领域的新增长点和发展方向。

      参与全球碳金融市场国家中的发达国家,都是通过较早进行工业化,通过高密度的碳排放而取得今日的地位,目前大气中的温室效应物质有80%源于发达国家,这决定了碳金融市场不同主体间“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碳市场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碳市场分为不同的类型。按与国际履约义务的相关性,可分为京都市场和非京都市场;按地域范围,可以分为国际碳市场、区域碳市场、国家碳市场、地区碳市场等;按立法约束,可分为强制碳市场和自愿碳市场;按交易产品,可分为配额市场和减排信用市场(项目市场)。另外,在具体的交易环节,可根据流通市场和产品的合约性质,分为一级市场、二级现货市场和二级衍生品市场。

       世界银行发布的历年报告显示,2005年全球碳市场交易额为110亿美元,随后增长迅猛,到2009年规模扩大了13倍,达到1437亿美元,2011年为1760亿美元,比2005年扩大了16倍。

      碳金融工具

       碳金融工具是指在碳金融市场中可交易的金融资产,也叫碳金融产品。目前全球主要的碳金融工具包括各市场的配额(Allowance)和抵偿(Offset)信用的现货(Spot)和衍生产品(Derivat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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