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能源消费过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118号】

2014-12-14 09:14 来源: 杭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杭州市能源消费过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监督管理


  五、监督管理
  (二十一)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生效的《碳排放权交易合同》,为交易双方办理碳排放权转让手续,同时建立碳排放权动态档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调整企业碳排放权。
  (二十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跟踪检查各重点用能企业的碳排放权使用情况。对碳排放量超过规定指标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用能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二十三)重点用能企业应严格按照碳排放权控制用能,并按省、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每月向省、市能源监察机构上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二十四)能源监察机构要对重点用能企业用能情况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并将异常情况输入重点用能企业用能监管系统。
  (二十五)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汇总上年度全市企业碳排放权交易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发布。
  (二十六)禁止非法操纵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价格行为,以及利用掌握的碳排放权使竞争者无法参与市场交易的行为。
  禁止私下交易、编造碳排放权交易申请材料、违反交易程序的行为。
  (二十七)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碳排放权交易、用能控制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二十八)各区、县(市)和杭州经济开发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十九)本办法与上位法或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位法或上级规定为准。
  (三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由市经信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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