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配额托管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全文细则发布

2014-12-12 22:23 来源: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配额托管业务实施细则(试行):托管业务实施细则


第七章 托管业务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托管机构与委托方签订相应托管协议时,应提前向交易中心报备。托管协议签订后,需向交易中心提交原件一份备案。
第十七条 托管机构与委托方签订相应托管协议时,应按协议内容缴纳足额保证金,保证金可委托交易中心存管或以双方认可其他的形式存管。缴纳期限为签订托管协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逾期未缴纳足额保证金的,交易中心视为该托管协议未生效,不会履行相应监管职责。
第十八条 保证金金额按照托管机构签订的配额托管协议收取,收取标准为托管配额总市值的20%(配额价格以签订协议上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保证金返还时不计利息。
第十九条 在托管协议到期时,如托管机构未能按照协议返还委托方相应碳资产,造成委托方无法按时完成履约或者造成其经济损失的,该保证金将用来补偿委托方损失。具体根据双方委托协议执行。
第二十条 托管机构在与委托方签订托管协议后,委托方须按照协议内容,将拥有相应碳资产的交易账户交给托管机构管理或是直接将相应碳资产划拨至托管机构账户。托管配额所在账户受交易中心监管,将被设置为无法出金状态,即交易系统内资金无法转入银行账户中提取。
第二十一条 托管机构在托管协议到期后,应将相应碳资产交由委托方。经委托方书面确认,交易中心将托管账户解冻,恢复出金功能。如托管配额在委托方交易账户中托管,委托方须按照协议约定的金额,转入托管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如托管配额在托管机构交易账户中托管,托管机构自行处置相关资产。托管协议履行完成。
第二十二条 在执行托管协议期间,协议任一方因自身原因单方面中止托管协议的,双方应按照协议中明确的方式进行协商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托管协议执行期间,实行市值风险控制。当该托管账户与保证金账户总市值不足托管配额市值的110%时,托管账户将被冻结。交易中心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托管机构在两个工作日内追加保证金。追加后保证金应满足托管账户与保证金账户总市值为托管配额的120%。托管协议有另行协定的,以双方托管协议为准。
第二十四条 托管机构在两个工作日内,未补交足额保证金的,交易中心将冻结托管账户,并依照委托托管协议的约定,修改托管账户密码,将该账户交由委托方管理,同时按照双方委托协议中明确的保证金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经终止的托管协议,如委托方与托管机构愿意继续进行碳资产托管,并达成协议的,委托方与托管机构需重新签订书面托管协议,并报交易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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