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配额托管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全文细则发布

2014-12-12 22:23 来源: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配额托管业务实施细则(试行):托管机构资质认证


第三章  托管机构资质认证
第六条 凡承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交易中心的业务规则和各项管理办法,并且符合本实施细则所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以申请成为交易中心认证的托管机构。
第七条 申请认证的托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 具有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 经营管理团队中至少有 1 人(含)以上拥有湖北碳交易员从业资格证;
(四) 拥有符合业务需求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及配套的通讯线路、专业人员;
(五) 具备健全的现代化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并具有完备的财务管理制度、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制度、交易结算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
(六) 申请单位及其股东或其母公司近2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无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七) 熟悉、认同并自愿遵守交易中心各项业务规则及管理办法;
(八) 及时足额缴纳应缴费用,具体收费标准以物价局文件为准;
(九) 交易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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