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能源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 应税服务。
本文所称 “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 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 GB/T24915-2010 ) 规定的技术要 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 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 源管理技术通则》 (GB/T24915-2010 ) 等规定。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 ) 附件 3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 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
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0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