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建立碳交易管理体制的经验启示

2014-11-3 13:32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中国碳交易网讯:国外建立碳交易管理体制的经验表明,碳排放的监管要由一个统一的排放权管理机构或者机构体系来负责。如欧盟的碳交易管理体制包括欧盟中央管理部门和各成员国政府环保部门两级架构,其中各成员国内部统一由一个部门制定国家分配方案,中央管理部门则对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和批准,批准通过后各成员国再将排放权额度下达到工业企业 。澳大利亚则主要由独立价格监管仲裁庭负责对新南威尔士州电力零售商和其他负有减排义务的参与方履行预先确定的减排义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完善各职能部门间的分工协调机制国外经验表明,分工明确、权责清晰、协调配合是保障碳交易管理体制高效运行的关键。如美国西部地区气候行动倡议(WCI)设立的七个委员会在发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系统、指导碳交易市场发展和运转等方面均有明确的职责划分。德国排放权额度的计算审核和通知下达则分别由联邦环保局排放权交易部门和排放权管理部门负责等等。

       完善的碳交易管理体制需要相关法律和立法来配套和保障,以界定交易标的和交易主体、确定初始分配方式、规范交易秩序、明确法律责任等,从而保障碳交易市场的有序运行。如欧盟形成的主要以三项欧盟指令、两项计划及三项欧盟委员会规章组成的法律体系。

       碳交易管理体制的建立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随着经济、社会、环境条件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因此,建立碳交易管理体制不可急于求成,应分阶段、分层次推进,与时俱进地进行调整和完善。如新西兰近年来通过修改法令等方式扩展机构职能,以适应新行业的加入;加拿大政府则专门成立能源效率处负责帮助各部门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效等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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