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权交易市场--交易主体

2014-10-25 23:06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排放权分为公民排放权和企业排放权。但在排放权交易中的主体主要是企业。企业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使用一定环境容量来排放污染物,只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要求,依法取得特定的排放权并且有富余的排放权的企业可以成为出让者,而受让者是那些用完自身的排放权且不得不继续排污的企业。目前,自愿减排市场的买家主要分为五类:

       1、“合规”企业买家,主要是一些大型能源、电力企业,如欧盟区域内的一些电力公司等;

       2、有政府参与的采购基金和托管基金,如荷兰政府、奥地利政府设立的专项碳基金,世界银行托管的各类碳基金等;

       3、商业化运作的碳基金,由各方资本汇集且以盈利为目的专项从事减排额开发、采购、交易、经纪业务的投资代理机构,此类买家目前在CDM市场极为活跃;

       4、银行类买家,为其旗下的一些中小型企业提供一种创新金融服务产品,以扩大银行的服务能力和竞争力;

       5、其他类买家,包括个人、基金会等以缓和全球气候变暖为目的的非盈利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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