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访录|于文轩:积极提升国家“双碳”政策的法制化水平

2022-10-6 20:16 来源: 财联社 |作者: 张玉虹

近年环境资源法领域取得了哪些成果、积累了哪些经验?


于文轩:十年间,我国制定、修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立法30余部,其中新制定的立法包括《土壤污染防治法》《生物安全法》《长江保护法》《湿地保护法》《噪声污染防治法》《黑土地保护法》等,修改的立法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制定和修改法律数量之多、速度之快、力度之强,都超过了历史水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成效之大前所未有。

目前,我国已形成以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为基础,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以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保护等领域的单行环境法律为主体、以其他相关立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为补充的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

在宪法层面,我国不仅在宪法第26条中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且在2018年修改《宪法》时在“序言”部分将“生态文明”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体现了对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

在法律层面,我国在2014年修订《环境保护法》,这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修改之后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按日连续计罚,明确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相关内容。在法律责任方面,《环境保护法》加强了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责和法律责任,因此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

同时,相关领域的立法也呈现出显著的“生态化”特征。《民法典》不仅规定了绿色原则,而且在物权编、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中均作出了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完善关于污染环境罪的规定,同时还新增了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以及破坏自然保护地罪。《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也就环境公益诉讼作出了规定。

我国目前还正在推进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应对气候变化法、生态环境法典、能源法等立法工作,同时也在推进《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立法的修改工作。

基于这些生态环境立法,一些创新性的环境资源法律制度和措施得以施行,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其中包括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补偿、生态环境损害磋商等。

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成为生态环境法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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