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市场的类型与交易品种

2014-10-10 17:42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世界碳交易市场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依据配额的交易,即在“限量与贸易(Cap - and - trade) ”体制下,购买那些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减排配额,如《议定书》下的分配数量单位(AAUs) ,或欧盟排放交易体系( EU ETS)下的欧盟单位(EUAs) 。另一类是基于项目的交易。附件一国家可以通过联合实施(J I)项目向附件一所列的其他国家购买减排单位(ERUs) 、经认证的减排单位(CERs)和碳汇产生的减排单位(RMUs) 。CERs是经过认证的减排额度,由发展中国家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产生。排放权额度的转让或买进,将通过国家登记被跟踪与记录。

       世界碳市场上的交易品种, 主要是AAUs、ERUs、CERs、RMUs等信用。

       世界各国减排温室气体的成本差距较大。总体上看,发达国家减排成本较高且部门之间也有差距,发展中国家的减排成本总体上较低。于是,《议定书》规定了清洁发展机制(CDM) ,鼓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帮助发展中国家建设温室气体减排的项目,在获得该国清洁发展机制管理部门和联合国气候变化CDM理事会的认证、并注册登记后,可用于抵扣发达国家的排放量。比如,虽然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在《议定书》中没有减排义务,但可以把通过各种途径减少的温室气体指标卖给承诺减排的国家;发展中国家每减排一吨二氧化碳当量,发达国家就可以获得并抵扣一吨“二氧化碳排放权”。

       发达国家参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主要是出于成本的考虑。一般地,发达国家减排一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成本在购买CDM指标的四倍以上。更主要的是,发达国家通过CDM项目还可以向发展中国家出口设备,提高其产品的市场份额。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卖出的减排指标,经由世界银行等机构参与的国际碳基金或相关公司购买,进入发达国家市场。世界银行、荷兰、日本、苏黎世、芬兰、加拿大、英国、德国、丹麦和意大利等,构成目前的七类买家 。

       第一类是多边基金,由世界银行牵头。世界银行管理8亿美元不同种类的碳基金,其中包括原型碳汇基金( PCF) 、社区发展碳基金(CDCF)和生物碳基金(B ioCF)等。

       第二类是政府基金,包括荷兰政府CERs购买计划(CERUPT) 、芬兰CDM /J I先驱项目、苏黎世国际气候投资CDM计划、奥地利J I/CDM购买计划及意大利CDM基金等。荷兰CERUPT是CDM项目执行单位,通过对其它国家CDM项目的投资为荷兰政府获得必要的CERs。

        第三类是通过商业和发展银行进行交易的买家。如荷兰农业合作银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的日本CDM基金(资金额40 亿日元) ,日本发展银行的日本CDM 基金(资金额30 亿日元) , 德国KFW银行集团(资金额1000万欧元)等。

       第四类是通过多边组织的买家。如通过世界银行的荷兰清洁发展机构(7000万欧元) , IFC (荷兰碳机构, 4400万欧元)等。

       第五类是通过签订双边交易备忘录的买家。如加拿大政府和哥伦比亚、智利之间,荷兰政府和玻利维亚、哥伦比亚之间,乌拉圭和厄瓜多尔之间,丹麦CDM部长和洪都拉斯、马来西亚之间签订的双边交易备忘录也属于此种类型。

        第六类是欧盟排放交易体制( EU ETS) ,满足欧盟交易体制的减排承诺的双边协议。

        第七类是CERs中间商。发达国家的企业在国内要承担一定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购买减排额度既可以用于自己的抵扣;受利益驱动,也希望以高价出售获得CERs差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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