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2014-10-4 17:35 来源: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

申请成为自营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成为自营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纳入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交易体系的控排企业和新建项目业主(单位)以及其他经批准有资格直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二)具有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知识的专业人员或经广碳所从业能力培训的企业碳排放权交易责任人;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个人申请成为自营会员,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细则以及广碳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成为服务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相关业务资质或业绩;
(三)具有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知识的专业人员或经广碳所从业能力培训的企业碳排放权交易责任人;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六)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申请成为战略合作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具有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研究或运作经验。
(六)个人会员条件由广碳所另行规定。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广碳所会员享有以下一般权利:
(一)在广碳所从事经批准的业务;
(二)利用广碳所信息网络发布及获取与合作事项相关的信息(具体信息使用按照广碳所制定的细则执行);
(三)使用广碳所的有关设施,使用广碳所提供的市场行情信息和有关服务;
(四)参加广碳所组织的会员培训及相关业务交流活动;
(五)注销或经广碳所同意转让会员资格;
(六)对广碳所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
(七)享有广碳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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