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热力行业清洁低碳转型贷款贴息实施方案(2026-2027年)

2026-8-26 09:10 来源: 浙江省发改委

浙江省热力行业清洁低碳转型贷款贴息实施方案(2026-2027年)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生态省、构建浙江新型能源体系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带动作用,降低热力行业经营主体清洁低碳转型融资成本,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范围

我省近3年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项目实施符合产业政策与环保要求的供热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间签订下列工程项目贷款合同,签订合同时项目实施进度不超过80%,且相关贷款资金发放至供热企业的,可享受贴息政策。

1.机组参数升级:现有次高温次高压及以下参数燃煤热电机组更新建设为高温高压及以上参数燃煤热电机组;

2.机组类型转换:现有抽凝式燃煤热电机组更新建设为背压式燃煤热电机组;

3.机组掺烧改造:燃煤热电机组掺烧生物质或天然气改造;

4.机组燃料替代:燃煤热电机组更新建设为天然气、生物质、固废等清洁燃料热电机组;

5.锅炉清洁替代:燃煤锅炉更新建设为天然气锅炉;

6.清洁锅炉配建:热电企业配建天然气、生物质锅炉;

7.热网提升改造:热电企业热网提升改造;

8.低碳方式供热:采用核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绿电、生活垃圾焚烧机组供热改造、工业固废焚烧机组供热改造等方式新增供热能力。

(二)贴息标准

对金融机构向供热企业发放的符合支持范围的项目贷款,省财政对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本金贴息最高不超过1.5个百分点,以核准(备案)文件规定的贷款金额为基数,实际贷款金额低于核准(备案)文件中规定贷款金额的,以实际贷款金额为基数。在政策实施期内,自相关贷款资金划付供热企业账户之日起予以贴息。单个企业累计享受省财政贴息不超过500万元。同一个项目不得重复享受中央、省级等其他财政支持政策。

(三)政策实施期及资金规模

本次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政策实施期内符合条件项目的贷款贴息资金总规模合计不超过2亿元。鼓励企业尽早开展清洁低碳转型,对于符合支持条件,按项目申报及放款顺序执行,额度用完即止。

二、贴息流程

(一)申报程序

贴息资金采用“预拨+清算”模式。符合本方案支持范围的项目,由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申报。2026年××月底前,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对2026年实施的以及2027年预期实施的项目(含续建)进行摸排的基础上,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程序审核后(见第三点审核程序)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申请预拨资金,2027年不再组织申报,于2028年初统一进行清算。

(二)申报材料

申请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2027年预期实施的项目,在清算时必须提供);

3.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2027年预期实施的项目,在清算时必须提供);

4.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时序,申请贴息的主要理由和依据,贴息资金绩效目标(如降碳量),项目前期和建设情况,总投资构成和资金筹措方案等;

5.续建项目应提供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确认项目处于在建状态的现场核实报告;

6.项目真实性承诺函;

7.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审核程序

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开展审核,对于通过的项目,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报设区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汇总各地审核上报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对拟支持的项目商省财政厅后按程序公示。

项目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绩效目标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时需要出具项目真实性承诺函。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重点对项目实施状态及银行贷款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重点复核申报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市、县(市、区)在审核过程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对企业申报的项目开展评估。

(四)资金拨付和清算

项目公示结束后,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省财政厅根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预拨贴息资金。由地方按政策规定、项目实施情况及贷款落实情况等拨付资金。

2028年初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清算。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对已拨付贴息资金的项目开展进度核查、资金使用核查,核实项目建设合规性、贴息资金使用真实性等,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上报清算方案;对于符合政策支持条件,但并未在2026年申报的项目,参照2026年申报、审核流程进行,一并参与清算。省发展改革委汇总清算情况后,提出资金清算建议方案,省财政厅根据资金清算建议方案进行资金清算。

三、监督管理

供热企业要确保将贷款资金用于开展热力行业清洁低碳转型相关项目,严禁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贷款资金。各地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严格审核把关。发现贷款资金使用、贴息资金申领等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及时追回相关财政贴息资金。相关经营主体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知要求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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