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碳市场建设 推动碳金融发展——访中国人民大学生态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蓝虹

2022-1-18 11:05 来源: 金融时报 |作者: 马梅若

CCER市场有望于年内重启。CCER与全国碳市场如何更好地发挥协同作用?


  蓝虹:ccer是全国碳市场的重要补充,不仅可以丰富交易产品种类,提升市场的流动性,发现有效市场价格,降低控排企业的履约难度,还可进一步提振市场参与者信心,提高企业参与碳交易的积极性以及对全球自愿减排碳交易市场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CCER体系起步于2012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暂停于2017年3月。截至2020年底,全国CCER累计成交约2.68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并且由于供应量的减少,近年来CCER交易价格持续走高。全国碳市场的首批企业的碳排放量超过40亿吨,这意味着CCER的规模有望达到2亿吨,而未来如果化工造纸等高耗能行业再纳入碳交易市场,CCER的需求量将会继续增长,目前CCER存量规模显然无法满足市场需求。

  此外,CCER交易既是碳排放权配额交易的重要补充,还是活跃碳市场、盘活碳资产的重要途径,1单位CCER可抵消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量,CCER可以帮助控排企业实现1∶1配额清缴,抵消企业的实际排放量。CCER的出现给予企业更多选择,企业可以在碳配额与CCER的搭配下,能够实现以更低成本填补配额缺口、实现履约。

  我认为,CCER有极大潜力可以成为中国与国际碳定价机制链接的桥梁。如果考虑允许符合规则的国际机构与企业共同参与境内外CCER项目的开发,并完善相关规定,一方面有利于引入国际资金参与国内CCER项目的开发,助力中国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另一方面,可以为中国企业境外自愿减排项目提供标准,推动中国企业履行国际应对气候变化的社会责任。

  CCER的国际化是发展趋势。我建议主管部门可以考虑在适当时机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有关审核规则,明确国际买家准入门槛;同时,积极探索并制定国际买家在境内开户以及参与交易的流程,制定关于符合规定的国际公司或机构在CCER注登系统和交易平台开户、参与交易的相关细则。此外,考虑到上述国际买家进行CCER境内交易和跨国转移时可能涉及的外汇管理等问题,应在相关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明确规定,或者通过与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发布配套细则的方式,有效管控和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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