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抵销:在迈向净零中应扮演何种角色?

2021-12-28 10:23 来源: 安联投资

碳抵销为何有正反两极看法?


“碳抵销”为第26届联合国气候变迁大会召开期间讨论的焦点议题之一,且气候变迁关注团体也担心巴黎气候协定第6条会被解读为授权进一步推展碳抵销交易的根据,而非对各国/企业施压以减少其总排放量。各国政府达成的最终协议,目标在以巴黎气候协定第6条精神来制定碳市场的规则,以建立起具备一致性和透明度的碳权市场发展框架,为未来繁荣发展的前景奠定了重要里程碑。自愿性碳抵销的核心原则其实是所谓的“额外性(additionality)”,也就是透过此交易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必须超越企业日常减排活动和气候变迁政策可产生的实际减排量,而这可藉由若无获得来自碳权抵销额的资金则不具经济效益的专案来达成。自愿性碳抵销的其他条件包括了:

- 究责制度 – 可测量且可验证。

- 不得撤销 – 影响恆久远。

- 确保无害 – 整条价值链都不会有多馀的二氧化碳当量排放,且不会对其他永续领域(生物多样性、社会永续发展)造成损害。

这些因子的验证非常複杂,不同解读可能产生不同结果,特别是对“额外性”来说。验证这些条件的机构包括黄金标准(Gold Standard)、气候行动储备方案(Climate Action Reserve)、碳验证标准(Verified Carbon Standards)、美国碳登记计划(American Carbon Registry)等,全都将碳权标示为“核证减排(Ver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不过,标准各有差异,且“验证减量额度(CER)”适用于强制性与自愿性市场,但“核实减排(VER)”仅适用于自愿性市场。标的专案的品质是自愿减排碳权交易价格的关键驱动因子,然因自愿性市场规模较小,定价可能会受到投机性买家或者旧有且大多品质欠佳的碳权负面影响。如此一来,自愿性和强制性市场之间便出现了定价严重背离的情况,而后者基本受主管机关管制;也因如此,自愿性市场的定价便出现了与标的专案的实际成本脱钩的现象。


在意识到这个问题后,“政府间气候变迁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强调了制定高昂的碳价以促进实际行动发生改变至关重要,而“气候变迁机构投资人团体(Institutional Investors Group on Climate Change)”也对此发出了紧急呼吁;不过“科学基础目标倡议(Science Based Targets initiative)”却并未把自愿性碳抵销纳入企业科学基础减排目标中。最后,由于政府在想宣扬抵销成果之后,却又将其出售给另一个国家,便造成了重复计算的问题。

合理的定价及优质的自愿性碳抵销具有正面效益,也有利于其在融资气候变迁的转型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此外,当前对于自愿性碳抵销的争辩其实有其必要性,如此有助于防止现有架 构出现预期外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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