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信托为双碳目标实现提供新动能

2021-12-7 09:21 来源: 金融时报 |作者: 谢晶晶

作为绿色信托的功能延展和服务细分领域,碳信托的起源、含义和特点是什么?相比绿色信托,其创新体现在哪些方面,意义何在?


  袁田:碳信托是信托公司围绕碳资产开展的信托金融及受托服务,具体指信托公司开展的服务于减少或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技术和项目的直接投融资或碳交易等金融活动及相关受托服务。相较于以传统的实物资产及金融资产,碳资产的本质是围绕碳排放权形成的新型资产,是一类特殊的信托财产类型。碳信托以碳资产的价值发现与实现为核心,主要在丰富信托财产类型和深化受托责任内涵两方面拓展了信托制度的功能边界,成为绿色信托服务细分领域的特色业务。

  其一,碳资产丰富了信托财产的类型。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的合法性和确定性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财产及财产权利。碳资产本质上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性权益,是在强制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或者自愿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下,产生的可直接或间接影响组织温室气体排放的配额排放权、减排信用额及相关活动,因此可以纳入信托财产的范畴,在满足合法性和确定性的前提下,成为碳信托服务的标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用于设立碳信托的碳资产可以独立于碳排放企业主体的其他财产,充分实现资产隔离的法律效果,体现为独立的资产流转与交易价值,由此成为适格的投融资标的和金融及受托服务对象。

  其二,碳信托深化了受托责任的内涵。根据信托原理,受托人须严格履行受信义务,为受益人最大利益服务。在碳信托制度安排下,由于碳交易机制本身是将碳排放权成本化和商品化,并按照一定的定价机制实现经济价值,然而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不仅包括经济利益,还有基于碳减排而产生的环境利益和社会利益。因此,受托人履行受信义务的职责内涵相应地也需要纳入环境效益的考虑,兼顾经济利益与环境效益的利益最大化。碳信托的受托职责更加丰富,与ESG投资策略纳入非财务指标因素考虑类似,受托人的审慎投资义务超越了单纯考虑盈利性的单一目标,也需要综合考虑环境与经济的双重目标,实际上可理解成为受益人的最佳利益更为妥适。

  双碳目标下碳信托的展业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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