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减污降碳协同制度体系

2021-10-15 09:36 来源: 中国环境报

加快构建减污降碳协同制度体系


  将二氧化碳纳入现有环境法规政策体系。按照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总原则制修订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将应对气候变化逐步融入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政策体系,实现依法降碳和依法治污协同。制定和修订现行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政策体系,增加二氧化碳减排和管控的具体规定,形成“融碳版”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政策体系。积极探索碳排放权交易与排污权交易的融合。

  将二氧化碳纳入环境标准体系。以保护人体健康不受影响为目标,研究制定二氧化碳的环境基准值,开展二氧化碳在环境中的标准限值研究。在调研国内外先进生产工艺,并考虑到未来生产工艺不断升级甚至发生根本性变革的基础上,研究制定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浓度或单位产品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标准限值。

  开展污染物和二氧化碳统一监测。充分依托我国已经建成的完善的污染物监测体系,积极开展碳监测评估,实现监测网络范围和监测要素全覆盖,研究建立碳源碳汇评估技术方法。以电力钢铁等高排放行业为重点开展排放源监测。在现有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基础上,开展能源和工业过程二氧化碳集中排放监测,并与碳排放核算结果进行比对。选取有代表性的城市开展二氧化碳和甲烷浓度监测试点,组建城市二氧化碳监测网,探索自上而下的碳排放反演。推进国家大气背景站二氧化碳监测设施提标改造,结合卫星和无人机遥感监测,提升区域和背景尺度二氧化碳监测能力。

  统一环评实现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源头预防。充分发挥环评的准入把关作用,对“两高”项目的盲目发展坚决说“不”。充分发挥“三线一单”划框子、定规则、查落实的作用,强化减污降碳对国土空间开发的硬约束。充分借鉴污染物总量控制的管理思路,在对行业、区域和开发区的规划环评中,实施二氧化碳区域总量控制及减排方案。按照污染物和碳排放协同管理思路,修订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和相关技术导则,将碳排放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其中。在项目环评中制定完善碳排放评价方法,科学测算项目建设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给出减污降碳协同的具体方案措施,以等量或减量替代作为审批的前置条件。

  将二氧化碳纳入固定源排放许可管理体系。积极推动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要素协同控制的“一证式”管理。通过法规政策文件的制修订来推动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治理的统筹融合,明确要求将二氧化碳纳入统一许可管理。加快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功能改造升级,尽早实现企事业单位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数据的统一采集、相互补充、交叉校核。建立污染物与二氧化碳排放源融合清单,摸清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底数,全面准确掌握分领域、分行业、分区域的具体排放情况,为制定区域或行业减排策略、减排方案、减排路径、减排重点以及减排的时间表、路线图奠定基础。排污许可证全面承接环评提出的碳排放总量及减污降碳技术要求,增加碳排放总量及减排可行技术,提出碳排放监测记录及报告要求,将碳配额及交易过程载入排污许可证,在执行报告中增加碳排放量相关信息。

  实施污染物与二氧化碳排放的统一监管与执法。充分利用生态环境部门已经建立成熟并运行顺畅的综合执法队伍、执法能力、执法规程等,以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监测数据为参照开展统一监管与执法。建立并不断完善包括二氧化碳治理在内的生态环境执法法规体系,为统一监管执法提供法律依据。研究修订执法手册等执法技术规范体系,明确如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统一监管执法。按照修订后增加二氧化碳排放要求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开展现场检查,通过核查监测数据、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等手段,确认碳排放量等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对未按要求开展碳排放台账记录,或执行报告中缺少碳排放内容的,责令整改。

  实施污染物与二氧化碳排放的统一考核。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科学合理的环境考核评价体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机制,利用巡视巡察、干部监督考核、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等手段,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通过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完善考核机制等措施,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建议将减污降碳纳入生态环境相关考核体系,实施同步控制碳排放强度和碳排放总量的双控制度,将碳减排任务与污染物减排任务落实情况一道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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