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达峰碳中和必须关注我国的贸易碳逆差

2021-10-12 09:46 来源: 中国环境报 |作者: 任亚楠

国际贸易隐含碳排放应得到重视


减排工作传统上侧重从供给侧减少碳排放,但是需求侧和国际贸易方面的减排潜力已在学术研究中得到充分揭示。各国在生产要素禀赋方面的差异引发了全球分工和国际贸易。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得到了快速发展,驱动商品在全球范围内自由频繁流动,推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加速技术转让和产业结构调整进程,给参与其中的世界各国带来巨大收益。但与此同时,商品的生产过程以及相关的碳排放则通过国际贸易从商品最终消费国转移至商品生产国,从而改变了全球碳排放的时空分布格局和贸易参与国的国内碳排放。进出口商品的生产转移的碳排放又被称为贸易隐含碳排放。国际上多项研究显示,在2017-2019年间,国际贸易隐含碳排放约占全球总碳排放的1/4。

一直以来,国际上通用的界定国家碳排放责任的原则是“生产者负责原则”,即“谁生产、谁排放、谁负责”。在这种语境下,国际贸易直接改变了商品消费国和商品生产国的碳排放责任及碳减排压力。以我国和欧盟为例,欧盟是我国的第一大出口伙伴和第二大进口伙伴。在2009-2019年间,我国对欧盟一直保持贸易顺差,我国国内的部分生产活动最终服务于欧盟国家的消费需求。2019年,中欧贸易顺差高达1637亿欧元,欧盟向我国净出口碳排放1.6亿吨,从而减少了其境内碳排放。一定时期内,若一国在对外贸易中进口的碳排放大于出口的碳排放,则称为贸易碳逆差。我国对欧盟就长期保持了贸易碳逆差,增大了我国的碳减排压力。纵观1980年以来国际贸易的结构演变,呈现出以下特征:出于经济地位、技术水平、环境管制等方面的差异,发达国家把高耗能、高排放、低附加值的生产环节外包给发展中国家,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碳排放的生产者责任,加剧了全球碳减排权责的不公平性。发达国家“高生活水平和低排放水平”与发展中国家“低生活水平和高排放水平”的矛盾现象显然有失公平。鉴于发展中国家通常具有较高的碳排放强度,发达国家通过从发展中国家进口部分商品(最可能是碳密集商品)以替代国内生产活动的减排方式甚至有可能增加全球碳排放。

应对气候变化是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但全球层面气候治理规则尚未确立。推行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即对进口商品征收碳边境税或要求购买碳排放配额,是发达国家一直呼吁的应对气候变化路径。欧盟CBAM法案将于2026年生效,要求水泥钢铁、铝、化肥、电力等特定种类商品的欧盟进口商,参照欧盟碳市场价格缴费购买相应的碳许可。发达国家CBAM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有较多冲突,并将导致绿色贸易壁垒。事实上,以我国为代表的众多发展中国家仍在负重前行。在现行全球产业分工格局下,发展中国家面临产业“低端锁定”和排放“高碳包袱”的双重困境,在通过国际贸易共享有限经济收益的同时付出了巨额碳排放和生态环境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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