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碳市场的广泛经验和对我国碳市场的启示

2021-8-30 15:21 来源: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 |作者: 张铮

● 气候变化已经是一个全球性的热点问题。2015年,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一次缔约方大会上,《巴黎协定》获得通过。《巴黎协定》的总体目标是“将本世纪全球气温升幅限制在2摄氏度以内,同时寻求将气温升幅进一步限制在1.5摄氏度以内的措施”。协定要求各缔约方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和行动,并提交国家自主贡献方案(NDCs)。

选择合适的政策工具确保《巴黎协定》和国家自主贡献目标的实现,成为摆在各国政府面前的首要气候议题。无论是电力行业脱碳和工业低碳转型,还是发展清洁交通和增加森林碳汇,都需要改变现有的生产和消费模式,以及在技术研发、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机制等方面的不断创新。同时,政府还要保证这些转变能够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就业机会,进一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碳定价(carbon pricing)政策或许可以成为其中一个助力。给碳排放定价可以引导资本流入低碳领域,提高能效和项目的竞争力,鼓励企业研发和生产低碳产品,让低碳产品更受消费者的欢迎,并为绿色生态价值的实现提供路径。

目前碳定价主要有如下两种机制:碳税(carbon tax)和碳市场机制(market-based mechanism)。前者是为产品的单位排放量设置固定的税率,将外部的排放成本内部化。而后者则是利用市场寻找和释放合适的碳价信号,从而推动减排

具体而言,碳市场机制还可分为总量和交易机制(cap&trade)以及碳信用机制(carbon crediting mechanism)。

总量和交易机制,也被称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TS)。政府为市场的排放总量设定上限,并向企业发放不超过上限的排放配额;覆盖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可以进行配额交易,进而形成碳价。中国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正是采用这个机制。

碳信用机制通常是建立一个排放基线情景,如果企业将排放降低到基线情景以下,或对排放进行永久封存,或产生碳汇,就可以创造碳信用。对碳信用的需求通常来自于抵消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的部分履约义务。中国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属于碳信用机制。

据世界银行的最新统计,截至2021年4月,全球已有30个碳市场机制正在运行之中(其中24个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遍及美洲、欧洲、亚洲和大洋洲,覆盖全球超过16%的温室气体年排放量。路孚特(Refinitiv)的一份报告指出,2020年全球碳市场交易额高达2290亿美元,比2019年增长20%,超出2017年交易总额的5倍。越来越多的国家和政府选择了市场机制作为其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一项核心政策措施。

2005年,欧盟和挪威率先启动了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和其他碳定价工具不同,碳排放权交易体系限定了所覆盖范围的排放总量,但碳价并非固定,原则上由配额供需关系来决定,从而确保全社会以最低成本实现既定的减排目标。

本文将着重以国际上运行时间较长,且相对成熟的五个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即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简称EU ETS)、新西兰碳排放交易体系、加州总量和交易计划、韩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和美国区域温室气体倡议(简称RGGI)为例,讨论碳市场设计和实施的广泛经验,以及对中国碳市场发展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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