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中和下的银行保险业气候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2021-2-15 08:08 来源: 气候变化与低碳经济学 |作者: 王梦洁

一、国际气候信息披露框架制度与发展

(一)  国际组织制定和发布的主流气候信息披露框架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陆续制定和发布气候等绿色信息披露框架,目前主流的框架包括: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碳信息披露项目(CDP)、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碳核算金融合作伙伴关系(PCAF)等组织发布的披露框架。

1.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第一个也是被最广泛采用的全球可持续报告标准就是GRI发布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2016年,GRI公布了GRI标准(GRIS tandards),于2018年7月1日取代G4指南,成为全世界CSR报告的新标准。该标准是第一个也是全球应用最广泛的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规则和工具,目前已被来自90多个国家的上万家机构应用,全球最大的250家公司中有93%报告其可持续发展绩效。

2.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披露建议。TCFD建议披露的框架主要围绕四个核心要素:一是治理,即机构对与气候有关的风险和机遇的治理;二是战略,即与气候有关的风险和机遇对机构的业务、战略和财务规划的实际和潜在影响;三是风险管理,即机构识别、评估和管理气候相关风险的流程;四是指标和目标,用以识别和管理与气候有关的风险和机遇的指标和目标。

3.碳核算金融合作伙伴关系(PCAF)。碳核算金融合作伙伴关系(Partnership for Carbon Accounting Financials,PCAF)是一项由金融行业主导的全球性碳核算项目,协调金融机构衡量和披露其投资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目标是标准化投融资碳排放的核算和披露,并协助金融部门与《巴黎气候协议》保持一致。相较于其他国际气候相关信息披露框架,PCAF并不是一个综合性的信息披露框架,而是为金融机构披露气候关键信息——融资碳排放量提供方法学支撑,而融资碳排放的测算则可以成为金融机构进行气候情景分析、设定气候相关目标、行动和信息披露的基础,所以PCAF其实与其他国际披露框架并不冲突,反而可以成为它们的重要补充。

(二)部分国家和地区政府与交易所推行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制度

在气候等绿色信息披露制度方面,许多国家和地区逐渐建立相关制度,包括英国、欧盟、新加坡等。以欧盟为例,在气候等绿色信息披露制度方面,欧盟一直走在世界前列,2018年3月8日欧盟委员会基于欧盟可持续金融专家组(HLEG)针对欧盟可持续金融发展提出的若干重要建议,发布了《可持续发展融资行动计划》,详细说明了欧盟委员会将采取的可持续金融行动、实施计划和时间表。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19年12月9日发布了关于《欧盟金融服务领域可持续相关信息披露条例》,该条例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在决策或投资建议流程中整合和考虑可持续性风险以及不利的可持续性影响;二是提供与金融产品有关的可持续性信息。该条例规定的披露义务适用于所有金融市场参与者,特别是AIFM、UCIT管理公司投资公司、提供投资组合管理的保险和信贷机构以及提供投资和/或保险建议的金融顾问。

欧洲银行管理局(EBA)于2019年12月发布了《可持续金融行动计划》,概述了针对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因素EBA将开展的相关任务以及时间表。EBA关于可持续金融的工作计划将首先侧重于支持银行绿色战略、关键指标和披露,然后研究对风险权重进行调整的证据。EBA按照风险管理与战略、关键指标与信息披露、压力测试与情景分析以及审慎规则的顺序和角度重点说明了EBA将ESG因素纳入金融管理体系的方向和任务。

二、我国气候信息披露制度发展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气候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现状

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很多气候与环境等相关信息披露政策,金融业ESG信息披露工作也取得了许多新的进展。

表1 我国气候与环境信息披露相关政策


(二)中国气候信息披露框架的典型实践情况

1.中英气候环境信息披露试点。在共识的基础上,中英双方联合发布了《中英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试点工作组行动方案》,鼓励试点金融机构开展环境信息披露。英方试点金融机构的行动计划是制定实施TCFD建议的多年路线图。中方的行动方案区分了中国商业银行环境信息披露行动计划和中国资产管理机构行动计划。同时,中方试点机构在借鉴TCFD框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基础上,经过多次讨论最终确定了目标框架,并根据该目标框架,制定了一系列定性和定量指标。目前,中英试点项目已取得一定的进展,但由于中英双方的披露指标不同,仍然存在披露信息可比性不强等问题。

2.港交所ESG披露规则和情况。港交所于于2019年12月确定新版《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内容,新版《指引》有效规范了企业ESG的信息披露,这将有利于评级机构和投资机构获得更加完善、真实且可比的ESG信息,从而更好地评价企业ESG表现,有利于倒逼企业高质量发展并最终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港交所的实践为内地资本市场建设ESG信息披露体系提供了很好的政策启示。

(三)目前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中国整体上市公司的ESG关键指标披露率仍然偏低。总体来看,截至2019年末,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司仅占全部上市公司的三成左右。同时,ESG关键指标的披露率也偏低,特别是环境和社会因素的关键定量指标披露率不甚理想。

二是气候等ESG信息披露质量有待提高。证券基金业协会发布的《2019中国上市公司ESG评价体系报告》分别从E(环境)、S(社会责任)、G(公司治理)三个方面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进行了评估,结果显示:ESG风险相对较高的行业ESG信息披露质量相对较低。

三是不同机构之间ESG信息披露表现差异较大。根据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绿色金融研究院的研究,根据银行性质划分,按照中央财经大学设计的ESG评价标准,2018年作为评分样本的33家上市银行中有6家大型银行、8家股份行、12家城商行和7家农商行,总体上,大型银行ESG信息披露方面的表现优于股份制银行,股份制银行优于城商行,而城商行又优于农商行,其中城商行的ESG信息披露表现差异较大,而农商行ESG信息披露总体表现较差。

三、对银行保险业气候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建议

(一)对我国金融机构气候信息披露制度框架建设的建议

首先,我国金融机构气候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已具备良好基础,所以,文章作者建议根据我国绿色金融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实践情况,包括《绿色信贷指引》(2012年)、绿色信贷统计制度、《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2016年)、绿色金融评价制度如《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2014)、《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2018)等,同时吸收借鉴目前气候与环境(绿色金融)信息披露的主流框架和实践,如TCFD披露建议、GRI标准、港交所ESG信息披露指引、中英环境信息披露试点的实践等,建设中国银行保险业气候信息披露制度。

其次,针对气候信息披露制度的框架内容,作者认为:在披露原则方面,建议遵循真实与可核实性、准确与客观性、具体与完整性、连续与一致性、及时性和清晰易理解等原则。在披露方针方面,本着循序渐进、日趋严格的原则,建议初步设置强制披露、建议披露(不披露就解释)和鼓励披露三个层次的披露责任。在披露形式方面,建议为可持续发展报告、社会责任报告、ESG报告、企业年报等,并鼓励更多主动性的专项主题报告。在披露框架和具体内容方面,建议分为组织管理(治理与战略),政策、制度与流程,目标与指标三个方面。

(二)对我国银行保险业气候信息披露制度实施路径的建议

现阶段我国银行保险业机构绿色金融发展显著分化,对绿色金融、气候与环境社会风险的重视程度不一,这将对一个统一的气候与环境(绿色金融)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形成阻力。如何平衡一个统一的气候与环境(绿色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在实施初期的推进速度与强度是一项重点与难点。

实施初期,建议以鼓励披露为主,并注重与现有信息披露制度的协同,以确保银行保险业机构在制度实施初期能够按要求进行披露,从而平稳地向更高要求的信息披露制度过渡。同时,在制度实施初期,可以选择部分在绿色金融以及相关信息披露方面已有成熟经验的机构,鼓励它们按照更高的要求进行披露,对其他机构形成示范作用。

在气候与环境(绿色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实施中后期,应逐步凸显该制度区别于其他现有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作用,逐步增加强制披露比例,并提升气候与环境风险管理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以推动所有银行保险业机构建立自身的气候与环境风险管理机制,适时要求银行保险业机构展开气候和环境风险情景分析及压力测试,并对相关流程和结果进行披露,以提升银行保险业抵御气候与环境风险的能力。

(三)对披露相关主体的建议

1.对金融监管机构的建议。首先,建议监管部门构建统一的银行保险业气候环境信息披露框架及制度,并制定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时间表与路线图。其次,建议金融监管机构在银行保险业信息披露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全行业气候与环境风险压力测试研究,并确保在适当情况下对气候和环境因素建立审慎的监管或法律框架。

2.对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的建议。首先,建议银行保险业机构基于气候与环境信息披露框架要求,尽可能多地进行主动披露。其次,建议银行保险业机构适时开展气候和环境情景分析。最后,银行保险业机构要适时将重要的环境气候等ESG因素系统地整合到业务流程中,从而进行有效的ESG风险管理,并提升机构ESG绩效。

来源:钱立华,方琦,鲁政委.碳中和下的银行保险业气候信息披露制度研究[J/OL].西南金融:1-12[2021-02-14].

最新评论

碳市场行情进入碳行情频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