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关键少数”主体责任
除董事会秘书、专门人员外,《征求意见稿》也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上市公司“关键少数”提出要求,要求他们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明确他们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禁止情形。
郑彧表示,无论是依照新证券法还是公司法,在上市公司整体治理结构中,除实控人外,董监高等管理层在信息披露和投资者管理上都具有责任,例如在公开场合和机构投资者调研时不能提前透露敏感信息。这次强化“关键少数”的责任,是立法和执法进一步精细化的表现,也是对董监高“信义义务”范围的明确。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关自律组织和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状况进行评估评价,发布投资者关系管理“红黑榜”,促进上市公司不断提升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