磨砺始得玉成,全球最大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正式启动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2021-1-7 10:43 来源: 碳市场研究中心

明确重点排放单位纳入门槛、职责和退出条件


管理办法的第二章“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是本次管理办法新增加的章节,本章节共6个条款,除第十三条“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外,其他均为管理办法新增条款,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重点单位排放单位纳入门槛
管理办法第八条提到,“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一)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二)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相比征求意见稿,删除了“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的纳入要求。

2.明确重点排放单位职责
管理办法第十条提到,“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明确了重点排放单位在全国碳市场中的五个职责。

3.明确重点排放单位退出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名录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温室气体排放单位从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一)连续二年温室气体排放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二)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此举虽然明确了重点排放单位的退出条件,但与2020年12月30日发布的发电行业配额分配实施方案中不纳入配额管理机制的判定标准并不一致。考虑到管理办法指导的是包括电力行业在内的八大行业,在很多细节的规定不如发电行业配额分配实施方案详细,因此针对发电企业是否应该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的问题,建议仍参考发电行业配额分配实施方案中的相关要求(请见此前的《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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