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解读 | 向“30·60”目标迈进:绿色金融创新进一步发力碳减排

2020-12-30 10:20 来源: 金融时报 |作者: 赵萌

金融机构“激励性”措施受期待


  对于标准的问题,鲁政委建议,未来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对于绿色程度的精准“刻画”。“目前仅仅是以‘绿’或‘不绿’为标准来判断经济活动和融资的性质,这种区分其实是相当粗放和不完整、不连续的,因为绿色融资仅仅占全部融资很小的一部分,未能充分体现经济绿色转型过程中的要求。”鲁政委认为,更为合适的方法应该是,完善投入产出表的行业和相关消耗系数披露,使市场可以跟踪计算每一种经济活动的“足迹”,从而能够给每一种经济活动赋予“绿值”,比如对于碳减排来说则称为“碳足迹”。

  专家认为,未来可以考虑借助“足迹”的思维全面度量整个融资的绿色状况。比如,对于碳减排来说,未来可以考虑通过“碳足迹”来计算单位融资的碳排放强度,并从时间序列观察其变化。如果单位融资的碳排放强度下降了,说明融资就更加低碳、更加绿色了。这样也能够让外界观察到我国碳减排的动态轨迹,增强我国承诺的透明度和可信度,提升国际影响力。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产生期限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绿色项目融资期限一般较长,而银行的负债久期较短。“若采用‘先发债后贷款’的方法解决期限不匹配的问题,企业需要缴纳绿色认证的中介费和后续披露的费用,成本也就随之上升了。”鲁政委建议,未来可考虑银行给企业发放完绿色贷款后,再进行绿色资产证券化。为了让这种证券化产品的收益率能够有吸引力,根据国际成熟经验,可以考虑对绿色资产证券化不进行优先档和劣后档的划分,同时对这种低风险、具有公共利益特征的资产不要求进行风险自留。“当然,央行也可以授予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作为获得再贷款、MLF合格抵押品的资格,从而解决期限不匹配的问题。”鲁政委说。

  此外,专家表示,对于金融机构的绿色融资来说,除了目前已经出台的大量“约束性”要求,还可以考虑出台一些激励性措施。对于符合碳达峰、碳中和的项目,鉴于企业盈利可能性不高,甚至产出不能覆盖投入的情况,可考虑降低商业银行的绿色融资风险权重。“例如,在破产法的层面,可考虑让绿色融资的债权优先受偿,这样,绿色债权就比普通债权受偿序列靠前,如同资产证券化优先档。绿色融资的风险降低就有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也能有效遵循现有巴塞尔协议框架内关于降低绿色融资风险权重的规定。”鲁政委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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