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亮代表:
《关于增加镇村集体经济收入的建议》(第164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赋予乡镇在排污权交易过程中一定管理权限,并从交易费用中切出工作费用给乡镇,增加镇村自有收入的建议
2014年5月,我省出台《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号),正式启动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试点以来,我厅在广泛吸收各级各部门、各行业企业代表意见的基础上,逐步构建了“成体系、全覆盖、多层次、常更新”的
政策体系,建立了全省统一规范的交易平台。截至2019年12月底,全省累计3400家企业参与交易,总成交金额13.13亿元,其中二级
市场(即企业间交易)成交金额8.31亿元,占比六成以上。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原环保部出台的《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5〕61号)“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和“排污权出让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污染防治”等规定,我省《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及相关配套政策均明确要求,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同级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委托交易机构代为执收,各地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由省、市、县按一定比例分成,其中省级分成30%,市、县(区)收入由市、县两级协商分成,资金直接缴入相应级次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污染防治。
因此,乡镇虽未直接参与排污权交易管理,但可结合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有针对性的谋划生成污染防治项目,在资金存在缺口的情况下,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从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中拨付一定经费用于污染防治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