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交易风险防范分析

2020-3-20 11:40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 |作者: 刘清

碳排放权交易风险防范的建议


(一)制定科学的国家层面的总量控制目标

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总结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地区的实际状况,结合各地能源消费总量目标、碳强度减排目標、GDP增速这三方面的参数,统筹制定减排技术更新换代和相关设备投资的长期规划;同时考虑各地区的产业结构的差异,设置不同的总量控制涵盖范围。比如深圳将工业、建筑以及交通业纳入强制减排范围;上海纳入了包括钢铁石化化工等在内的工业以及航空、机场、铁路、宾馆、金融等行业在内的非工业。这样立足于各省市实际情况制定的总量控制目标,具有延续性和长期性的特征。可使减排目标通过交易配额公平有效地落实到每一个地区每一个企业,保证碳交易的实施效果,建立全国碳交易体系。

(二)完善的信息公开和信息披露制度

碳交易市场同样也需要强调公平公正,碳交易因涉及到领域广、地域多、程序复杂,在整个交易过程保证公平和公正是碳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前提。在试点地区和城市已有的碳排放基础数据统计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碳排放报告制度,要求企业提供过去几年的短期排放数据,并且保证其真实准确,以获取准确的碳排放量数据支撑。为确保相关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政府要依职权或者组织第三方机构或者专家对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并通过建立核算、报告与核查体系,公开全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进而通过建立专门的信息化碳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准确记录、跟踪和管理排放配额持有和交易情况。以实现建立在信息充分公开基础上的市场的公平和高效。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有关碳交易的主体、配额分配、交易规则、碳交易价格、定期的评估和相应报告等,进行及时披露,给市场提供及时透明的信息,可以借鉴针对上市公司的强制披露的制度,并建立一个公开的平台,实时对披露的方式、内容、范围等事先规范,强制碳交易的参与者做出及时披露,并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三)设置更有效的惩罚手段

我国尚未出台碳交易专项法规,对碳排放权属性等基本法律问题尚无明确界定。所以相应的立法工作亟需开展,为碳交易提供一个“名分”。另外,为了保障碳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达成节能减排的目标,应出台更有效的惩罚措施来改变“交了钱随便排”的现状。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比如新西兰对故意不履行减排义务的企业,一方面要以1∶2比例提交超过一倍的补偿额和每吨60美元的罚金,并且参与主体还要面临刑事责任追究的可能性;对于过失性违反非核心义务的参与主体的民事惩罚,第一次是4000美元,第二次为8000美元,第三次则是12000美元;对于故意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参与主体还要面临大额罚金和个人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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