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交易风险防范分析

2020-3-20 11:40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 |作者: 刘清

碳排放存在的风险


(一)政治层面

据《2014年CDP中国100强气候变化报告》显示,国内企业公开碳排放信息的不到五成,这是缺乏企业碳排放信息公开的制度造成的结果。由于缺少各企业的历史排放数据,各试点城市和地区只能依靠企业提供的排放报告来开展工作,而且企业的排放信息并没有向公众和社会公开。由此产生以下3个问题:①企业提供的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与可核查性的很难得到保障。②我国尚未颁布统一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排放报告实施细则,碳排放数据的收集工作很难做到一致,市场参与者得不到准确的信息,无法对形式进行准确评估,增加了区域间的比较工作开展难度。③企业无法正确预判政策,影响排放配额的分配。

(二)法律层面

我国目前尚未出台碳交易的专项法规,交易的依据主要是国家发改委的部门规章,对碳排放权属性等基本法律问题尚无明确界定,一定程度上给碳市场带来风险。碳排放权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并没有受到法律的保障。此外,我国各个碳交易试点地区针对企业无法按时履约或者未能履约的情况均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但各个试点的惩罚力度不尽相同,有些试点的惩罚力度亟待加强。在试点地区中,北京市提出超额排放的最高罚款额为市价的3至5倍,深圳市提出最高3倍市价罚款。这种惩罚措施会给外界传达出一种“交了钱就随便排”的错误信号,对减排工作是非常不利的。

(三)市场层面

重点排放单位及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个人,均可参与碳排放权交易。交易参与主体的多样性,一方面有利于活跃市场,另一方面也增加了监管难度。企业要面对的主要市场风险包括市场规模的变动和碳排放权交易价格的波动。例如2017年国家发改委暂停了ccer审批事宜,同时上海等省市CCER的暂停入市也预示了在碳配额现货市场不稳定和完善的基础上,CCER作为碳配额的补充机制很可能在湖北碳市场接下来的运行中被暂时搁置。待湖北现货市场能够稳定支撑其碳价运行时,才准允开放。所以,湖北碳市场前三年富余的碳配额将在此次碳配额分配的基础上,尤其履约上缴后被消化殆尽。不论是投资机构作为投资标的或者控排企业作为生产要素,从长远考虑,湖北碳价将呈上扬趋势。这些都是各交易参与者在交易时应当纳入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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