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G管理成为绿色金融推动银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普适性原则

2020-3-4 09:28 来源: 兴业研究


2020年1月3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5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1],《指导意见》共30条,明确了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未来五年的高质量发展目标与方向。发展目标为到2025年,“实现金融结构更加优化,形成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保险机构体系。公司治理水平持续提升,基本建立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产品开发能力明显增强,形成有效满足市场需求的金融产品体系。信贷市场、保险市场、信托市场、金融租赁市场和不良资产市场进一步健全完善。重点领域金融风险得到有效处置,银行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其中,《指导意见》在完善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的金融产品体系中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绿色金融,足以体现绿色金融发展对于我国银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指导意见》中关于银行保险业绿色金融发展的具体指导意见主要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ESG(环境、社会与治理)管理、设立绿色金融专营机构、绿色金融产品发展与创新三个方面,其一大亮点是将银行业金融机构ESG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提升至新高度,不再仅仅关注银行绿色金融业务发展,而是将ESG管理作为银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普适性原则。

一、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ESG风险管理

《指导意见》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将环境、社会、治理要求纳入授信全流程,强化环境、社会、治理信息披露和与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

2012年原中国银监会发布的《绿色信贷指引》把绿色信贷的内涵主要归纳为三大支柱:一是银行发挥资源配置的功能,将信贷资金重点投放到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生态经济等领域,促进绿色产业、绿色经济的发展;二是银行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建立起全面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在向客户提供金融融资等服务时,评价、识别企业和项目潜在的环境与社会风险;三是银行积极制定政策,提升自身环境和社会表现,从而实现银行的可持续发展。近年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绿色信贷第一个支柱方面已经取得了瞩目的成绩,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披露的数据,21家主要银行绿色信贷余额已从2013年6月末的4.85万亿增长至2019年6月末的10.6万亿,年均复合增长率达13.90%[2],在各类绿色融资中,绿色信贷一直占据主导地位,有力地支持了我国绿色产业、绿色经济的发展。

本次《指导意见》则将第二支柱,即加强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提升至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绿色金融的重要位置,标志着我国银行业绿色金融发展正向更深层次迈进,不再局限于绿色金融业务的开展,而是要将环境、社会、治理(ESG)要求延伸至银行所有自身经营活动以及授信业务的全流程中,ESG管理将成为银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普适性原则。

《指导意见》强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两个方面:

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将环境、社会、治理要求纳入授信全流程。目前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人们对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等问题越来越重视,同时国家环保等方面的监管也日趋严格,企业环境、社会与治理(ESG)风险逐步凸显。银行业金融机构将环境、社会、治理要求纳入授信全流程,是防范授信企业ESG风险显著加大带来信用风险冲击的有效手段。此外,随着民众环保、社会责任意识的觉醒,公益诉讼日益增加,金融机构来自政府机构和NGO 组织的压力越来越大,我国对贷款人环境法律责任问题研究也已经起步,将环境、社会、治理要求纳入授信全流程既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效防范自身的公益诉讼风险和环境法律责任风险,更有助于用金融的力量引导企业注重环境、社会和治理的规范,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建议银行建立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至少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建立银行指导全行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的基本政策;二是制定的银行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战略,可做为该行绿色金融战略的组成部分;三是制定按照客户维度或是项目维度等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的具体操作性的管理办法。

二是加强环境、社会、治理信息披露和与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我国ESG信息披露体系建设正在不断推进,2018年9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确立了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上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也面临着越来越严格的ESG信息披露要求。此外,2018年绿金委牵头中英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3年试点工作已启动,自愿加入该试点工作的中方金融机构有6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ESG信息披露包括不限于自身经营活动的ESG信息披露、投融资活动相关的ESG信息披露以及绿色金融信息的披露等,对于投融资活动相关的ESG信息披露要求也将进一步倒逼银行将ESG要求纳入其授信全流程,而对于银行保险机构自身经营活动的ESG要求,《指导意见》还特别强调了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提出了到2025年,“公司治理水平持续提升,基本建立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目标,并针对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提出了“全面加强党的领导、严格规范股权管理、加强“三会一层”建设、优化激励约束机制、强化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五项具体指导意见。

目前我国已有越来越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始重视和关注建立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的问题,可参考借鉴国际准则和国际经验。赤道原则是一套国际先进的项目融资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工具和行业基准,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与项目相关融资的环境与社会风险,是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之一,最新发布的赤道原则第四版将赤道原则与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和《巴黎协定》相联系,并强调了金融机构对环境和社会相关风险的积极主动的管理,为银行提供了可供借鉴的一整套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方法和工具。截至2019年,中国大陆承诺采纳“赤道原则”的银行已经增加至3家,包括兴业银行、江苏银行(6.500, -0.02, -0.31%)和湖州银行,作为以确定、评估和管理项目相关环境和社会风险的金融行业基准,建议我国更多银行采纳“赤道原则”,通过采纳“赤道原则”,对大中型项目融资按照赤道原则提供的方法和工具进行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并运用赤道原则对于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理念、方法和工具等,建立健全银行的环境和风险管理体系,实现绿色金融的健康发展,并提升自身的绿色形象,从而实现银行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二、鼓励设立绿色金融专营部门

《指导意见》提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绿色分(支)行等方式,提升绿色金融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银行大力发展绿色金融需要建立配套的体制机制,如优化资源配套、加强激励约束机制建设等,而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绿色分(支)行等绿色金融专营部门是银行绿色金融配套体制机制建设的载体,有助于相关资源倾斜、激励政策以及考评机制的实施,以引导和促进行业绿色金融业务的发展。此外,绿色金融是环境、金融、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等多领域的交叉与结合,通过建立绿色金融事业部、绿色分(支)行等绿色金融专营部门,将有利于相关专业人才的培育,从而提升银行的绿色金融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

目前已有兴业银行、南京银行、江苏银行、九江银行、湖州银行等多家银行设立了绿色金融部和绿色金融事业部等专业部门,也有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多家银行在绿色金改试验区设立“绿色支行”,绿色金融专业化经营的趋势显现。

三、积极发展和创新各类绿色金融产品

我国各类绿色金融产品正日趋丰富,但从规模来看,仍然以绿色信贷为主导,占比超过90%,仍需积极发展和创新多元化的绿色金融产品体系,以满足各类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的融资需要。

本次《指导意见》提出:“积极发展能效信贷、绿色债券和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稳妥开展环境权益、生态补偿抵质押融资,依法合规设立绿色发展基金,探索碳金融、气候债券、蓝色债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气候保险等创新型绿色金融产品,支持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其中,能效信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支持用能单位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而提供的信贷融资,继2012年《绿色信贷指引》发布之后,2015年1月,国家发改委和原银监会又联合发布了《能效信贷指引》,鼓励和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能效信贷业务,此次《指导意见》再次强调积极发展能效信贷,突出了提高能源效率在我国绿色转型发展中的重要性。《能效信贷指引》明确了能效信贷的两种方式:一是用能单位能效项目信贷,即节能项目由用能单位直接投资、运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用能单位提供信贷支持;二是合同能源管理信贷,即节能项目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由节能服务公司为用能单位设计、投资和运作节能项目,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的方式与节能服务公司分享合理利润,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信贷支持。能效信贷业务的重点服务领域主要包括工业节能、建筑节能和交通运输节能。随着绿色信贷规模的快速增长,我国能效信贷也在不断增长,但在整体绿色信贷余额中占比仍然不高,且以交通运输节能项目为主,未来还有较大发展空间。根据原银监会绿色信贷余额统计,截至2017年6月,21家主要银行绿色信贷余额8.3万亿元,其中能效信贷相关余额约为3.7万亿元(包括工业节能节水环保项目5056.6亿元,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1347.8亿元,绿色交通运输项目30151.7亿元,节能服务233.7亿元),占绿色信贷总余额比例约为44.6%。

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不仅可以释放银行的资本金,更能够盘活存量绿色信贷资产、吸引更大范围的机构投资者为绿色发展提供资金,然而,在近两年我国绿色信贷、绿色债券、资产证券化三者均飞速发展的背景下,绿色信贷ABS发展却非常缓慢,截至2019年上半年,我国贴标绿色信贷ABS累计发行规模仅为101亿,而同期绿色信贷余额达到了10.6万亿。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绿色信贷初始回报率不高、再按照ABS分层和自留5%的要求,发行收益难以覆盖成本,商业银行发行动力不足;另一方面是由于较低的收益和二级市场流动性,抑制了非银机构的投资热情。为了积极发展绿色信贷ABS,监管层可以考虑豁免绿色信贷ABS风险自留要求,同时也可以参考美国CLO市场,创新主动管理型绿色信贷ABS产品模式,激发市场活力[3]。

绿色发展基金可以发挥政府的经济杠杆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流向绿色环保领域,但《资管新规》出台后,对过去绿色产业发展基金主要的资金来源之一商业银行理财施加了明确的约束,导致2017年下半年以来,我国绿色产业发展基金发展速度大大放缓。在此背景下,养老金、保险机构资金等长期限资金由于体量大、投资期限较长等特性将成为扩大绿色产业发展基金投资力度的重要资金来源。本次《指导意见》也明确提出:“鼓励保险资金通过市场化方式投资产业基金,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中国保险投资基金作用,大力支持国家战略。”绿色发展是我国重要的发展战略之一,未来保险资金或将成为推动我国绿色产业发展基金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

在探索绿色金融产品创新方面,《指导意见》提到的碳金融、气候债券、环境污染责任险、气候保险等产品在我国均有实践,而蓝色债券则是首次提出,在我国仍未出现具体的实践案例。蓝色债券是一种创新的海洋保护融资工具,募集资金专用于海洋友好项目,包括一切关于恢复、保护或者维持海洋生态系统的多样性、核心功能和整体健康的项目,以及增强沿海地区适应能力的项目。目前全球范围内发行的蓝色债券不超过5支,且均有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海洋保护相关NGO组织的参与,因此蓝色债券在国际上也仍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形成专门针对蓝色债券的发行标准,但是蓝色经济、蓝色债券等海洋保护相关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重视,已有部分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如渣打银行正在与多方合作制定《蓝色债券原则》;摩根士丹利于2019年4月宣布启动塑料废物解决方案计划,目标到2030年,通过资本市场以及与客户和员工合作,防止、减少和清除5000万吨的塑料废物进入河流、海洋、陆地和垃圾填埋场。同时,与蓝色投资相关的可持续框架也已经出现,2018年10月,欧盟委员会(EC)、欧洲投资银行(EIB)、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和世界自然基金会(WWF)在第五届海洋会议上发布了世界上第一个为可持续海洋经济融资的全球框架:《可持续蓝色经济金融原则》。2019年4月,第二十一次中国-欧盟领导人会晤后,双方一致同意发表《第二十一次中国-欧盟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其中包括:双方赞同促进对海洋可持续投资的“可持续蓝色经济金融原则”。本次《指导意见》首次提出发展蓝色债券,体现出对金融机构支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重视,或将开启我国以蓝色债券为主的蓝色金融市场发展新航道。

注:

[1]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881921&itemId=926
[2]http://greenfinance.xinhua08.com/a/20191023/1894434.shtml
[3]详细分析请参见兴业研究2019年10月8日发布的报告《兴业研究绿色金融报告:以制度创新激励绿色信贷ABS大发展》

来源:
钱立华   兴业研究分析师
方琦      兴业研究分析师
鲁政委   兴业银行 首席经济学家 华福证券首席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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